空氣品質標準草案預告 PM2.5濃度標準加嚴

環境部今日預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草案,除將細懸浮微粒(PM2.5)標準年平均值從15微克每立方米加嚴至12微克每立方米,也加嚴懸浮微粒(PM10)、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濃度標準。(本報資料照片)

環境部今日預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草案,除將細懸浮微粒(PM2.5)標準年平均值從15微克每立方米加嚴至12微克每立方米,也加嚴懸浮微粒(PM10)、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濃度標準。另外,修正各縣市轄內所有監測站須全數符合標準,才能畫定爲2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取代過往以所有測站濃度平均值判定達標與否的方式。

環境部指出,此次空氣品質標準修正已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引建議的考量因素、各污染物不同階段性目標、各國修法歷程等,適度加嚴我國各污染物標準值,並遵循該指引強調各國訂定空氣品質標準除考量健康影響外,也應將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控制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因素納入考量。

環境部舉例,以PM2.5而言,我國年平均濃度已由2016年20微克每立方米,下降至2023年13.7微克每立方米,但面對疫情後全球經濟活動復甦與極端氣候影響,未來空氣品質改善將面臨更大挑戰,因此,正推動第2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預期2027年降至13微克每立方米,未來朝向空氣品質標準草案12 微克每立方米的目標邁進。

環境部說明,此次標準修正後,我國空氣品質標準將朝向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目標邁進,其中SO2、CO、鉛(Pb)皆已達世界衛生組織最終目標或世界最嚴標準;PM10及PM2.5較日本、韓國、香港及中國大陸嚴格;NO2及O3則與日本、韓國等鄰近國家相當。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法將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再向前推進一步,藉此督促中央及地方相關主管機關強化管制責任,同時要求各污染源負起改善空氣污染排放的義務,有助於再提升我國空氣品質,減少民衆的健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