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樓上鄰太吵!男提告求償10萬 還做「時段分貝標準」要求遵守

▲劉男被鄰居噪音吵到崩潰,因此提告求償10萬。(示意圖/pakutaso)

記者莊智勝/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控訴,樓上的徐姓鄰居自103年起不定時製造工具、拖拉桌椅、走動等噪音,經多次反映請求注意,但徐依然故我,劉男因此提出告訴,求償10萬元,並要求徐禁止再發出噪音,還自行制定分貝標準,要求晚間10點後至翌日早上7點間,不得超過全頻35分貝、低頻27分貝。新北地院法官審酌後,駁回劉男請求,判其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爲該社區6樓之2住戶,而被告徐姓鄰居則住在同棟7樓之2。劉男控訴,自103年起,徐鄰及故意以不定時頻率,以工具、 拉桌椅、走動等聲響,刻意製造超越一般人得以忍受之聲響,侵入他的房屋;劉遂以錄音設備於111年錄得持續對話聲、敲擊聲、機械運作聲等噪音。

劉男表示,曾多次請求徐鄰注意,並向社區管理員、總幹事反映,但均未獲改善,徐鄰依然故我,侵害他居住安寧人格法益,導致他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因此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並請求徐鄰禁止再發出噪音,同時還規定徐鄰上午7時至晚上7時間,音量不得超過全頻55分貝、低頻32分貝;自晚間7時起至晚間10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0分貝、低頻32分貝;自晚間10時起至翌日上午7時止,不得超過全頻35分貝、低頻27分貝。

對此,徐鄰則表示,劉男110年間即因噪音問題提出過告訴,但遭判決駁回在案,劉男此次再興訟,已違反一事不再理,應予駁回;徐也表示,他家中根本沒有機械運作,爲避免糾紛,也已將家中得移動、可能發生聲響之傢俱做隔音處理,況且劉男提告事證均無法證明聲響是由徐家中發出、或已達不可忍受之重大程度,因此請求駁回。

法官審酌,劉男主張同一事實確實於110年間遭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此次再度提起訴訟已違反一事不再理;且劉男提出之錄音證據並無法證明聲音來源就是徐鄰家中傳出,也無分貝數紀錄可佐證,難以就此認定徐鄰製造噪音屬實;再者,社區除劉男外,並無其他住戶反映徐有噪音行爲,社區保全多次接獲劉男投訴後到場查看,亦未聽聞聲響,因此認定劉男請求無據,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