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士官隱匿酒駕慘丟工作 辯:清醒回部隊能完成任務
空軍酒駕被查獲遭勒令退伍,不服判決提起訴願,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軍方處分得當駁回。(示意圖/shutterstock)
羅姓空軍酒後騎乘機車遭警攔檢,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被北檢依公共危險罪緩起訴處分,期間隱匿酒駕行爲未報,遭記2大過、1小過,經人事評審會決議不適服現役退伍,羅男辯稱並非第一次酒駕,長久以來酒駕都沒被抓到,所以一直抱着僥倖的心態,並稱意識清楚回到部隊還是能完成長官交付的任務,羅男不服判決提起訴願,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軍方處分得當駁回。
據判決書指出,空軍臺北無線電通信中隊羅姓地面無線電通信士,於民國109年10月25日22時53分許,因酒後騎乘機車,遭警方攔檢,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臺北地方檢察署依公共危險罪給予緩起訴處分。
空軍司令部認定羅男不僅仍涉犯酒駕的公共危險罪刑責,且隱匿未報,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4點等規定,將他重懲2大過、1次小過,經召開人評會後,覈定他「不適服現役」而勒令退伍。
據報調查,羅男已有9年的資歷,工作期間雖偶有點名集合遲到或犯錯等情事,平日表現逐漸進步,但酒駕事件屬重大軍紀案件,羅男抱持『僥倖心態』及貪圖方便等心態,漠視軍紀,應落實『嚴考覈、嚴淘汰』以維部隊紀律。因此覈定他「不適服現役」而勒令退伍。
羅男不服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勒令退伍,已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法院將原處分、訴願決定均撤銷。
空軍司令部表示,羅男並非首次酒駕,身爲軍人最重要的就是守法守紀、服從命令,羅男身爲領班應爲底下同仁的模範,卻知法犯法,經人事評審會充份討論才決議他「不適服現役」而勒令退伍。
羅男也辯稱,「並非第一次酒駕,因爲之前酒駕沒被抓,所以一直抱着僥倖的心態。之所以酒駕是因爲意識清楚」、「長久以來,我酒駕沒被抓到,回到部隊,我還是能完成長官交付的任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軍方已對羅男服役表現、工作態度、近5年考績、酒駕等行爲做綜合考評,判定軍方處分得當,判羅男敗訴。
羅男不服,提起上訴並稱:「我認爲我個人酒駕行爲並不會影響我在部隊的工作表現」、「即便我酒駕,還是可以從事軍職」。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北高行判決,認爲軍方處分得當,判決羅敗訴確定,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