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起訴揭露「涉2大案過程」 北檢新聞稿全文曝光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26日偵查終結,起訴提解在押的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姚志平攝)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案及政治獻金案,臺北地檢署歷經7個月偵查,羈押柯文哲113天后,上午臺北偵結,起訴柯文哲涉收賄、圖利、公益侵佔3罪,共求刑28年6月。全案共列柯文哲等26名被告,臺北地檢署罕見的以書面起訴書方式公佈偵查結果,《中時新聞》網也將起訴書全文曝光,讓民衆瞭解檢方偵辦結果。全文如下: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柯O哲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於今(26)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被告柯O哲、李O宗、彭O聲、黃O茂、邵O珮、沈O京、應O薇、吳O民、張O澄等9人,均提起公訴。
1. 被告柯O哲所爲,系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2. 被告李O宗所爲,系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3. 被告彭O聲、黃O茂、邵O珮等3人所爲,均系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
4. 被告應O薇所爲,系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5. 被告吳O民所爲,系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6. 被告沈O京所爲,系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 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同條例第11 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7. 被告張0澄所爲,系犯食污治罪條創第11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二)被告朱O虎、陳O源2人,均緩起訴處分。
1.被告朱O虎、陳O源所爲,均系犯食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2. 緩起訴條件:
(1)被告朱O虎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30萬元。
(2) 被告陳O源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0萬元。
(三)被告陳O坤、王〇侃、陳O敏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佔案
(一)被告柯O哲、李O宗、李O娟等3人,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柯O哲、李O宗、李〇娟所爲,均系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佔罪嫌。被告李O娟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爲不實事項而填制會計憑證罪嫌。
三、挪用衆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
(一)被告柯O哲、李O宗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柯O哲、李O宗所爲,均系犯刑法第342 條第1項
背信罪嫌。
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一)被告端木O提起公訴。
被告端木O所爲,系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嫌。
(二)被告李O娟、何O廷、陳O瑄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柯O哲等公務員與沈O京共犯圖利部分
柯O哲以「都市更新」爲競選臺北市市長重要政見,且親自爲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令,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劃草案內容違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於臺北市市長連任期間,爲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因沈O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巨,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沈O京持續向柯O哲訴求協助回覆京華城容積一事,竟與沈O京於109年2月20日在臺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單獨會面時,各起交付、收受賄賂,及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並與聽從柯◎哲上意之彭O聲、黃O茂、邵O珮,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柯O哲接連以「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109年4月15日核決送研議簽呈」、「109年10月27日核決送公展簽呈」、「110年4月21日、110年8月10日便當會之裁示」、「110年11月11日接受議員當面質詢京華城案違法後仍執意推進京華城案」、「111年2月手諭令產發局趕快通過京華城都審樂」等方式,一路護航京華城公司,最終使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發酒209容豬賀助之建注執照 彭0率、求0安、邵O珮明知上述違背法令之情形,仍罔看顧京華城案於北市府都發局、都委會、都審會之行政程序中,衆多基層公務員、都委會委員提出之違法質疑,與柯O哲、沈0京共同圖予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高達 121 億545萬6,748元之不法利益。
(二)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
1、210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不服北市府107年都市計劃刪除本案土地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事,提起之訴願業經內政部於107年7月26日訴願決定駁回,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且107年都市計劃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亦無情事變更等情形,毫無理由及法令依據能作成與北市府107年都市計劃相異之認定,竟於京華城公司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系屬之際,違背職務以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都發局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爲京華城案開啓都委會研議之程序。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爲,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代張O澄、朱O虎尋找威京集團7名人頭,從威京集團總部領取款項後,由該7名人頭各自匯款30 萬元佯爲捐贈民衆黨之政治獻金,實爲交付210萬元賄賂與柯O哲。
李O宗基於與柯O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朱O虎通知賄款210萬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頭名單,據此向柯O哲報告後,即傳送訊息給朱O虎表達柯O哲感謝之意。
2、1500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劃草案內容違背都更條例、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仍以前述方式一路護航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爲,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9月12日傳送感謝訊息給柯O哲,向柯O哲表達111年10月18舉行之京華廣場動土典禮,柯O哲將是其唯一邀請的政治人物,沈〇京並交代其秘書自其名下帳戶提領1,600 萬元現金。柯O哲出席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於111年10月19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O京交付之現金1,500萬元賄款,嗣以 EXCEL 檔案「工作簿」記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一經理人沈慶京」,儲存在其所有之行動硬碟中,記錄沈〇京交付上開賄款之事實。
(三)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奧洗錢部分
1. 沈O京企圖不法永久享有將京華城購物中心建照上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6年至108年間行賄臺北市議員應O薇及其助理吳O民,應O薇、吳O民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爲收受賄賂之犯意,屢屢爲京華城案陳情、施壓北市府公務員,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600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185萬元賄賂。
2. 應O薇、吳O民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9年、110年間,要求北市府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入都委會研議,濫用議員權力介入行政權核心事項,又見都發局及都委會基層公務員認爲京華城申請都市更新 20%容積獎勵一案之適法性有問題時,竟陸續以拜託彭O聲「放水」幫忙京華城案、帶同沈O京出席都委會研議程序違反程序發言、致電市長室追問簽呈公文進度以排除籤辦過程之障礙、指名特定公務員出席議員協調會、以電話責問都發局公務員、當面貴罵都委會公務員、向不配合之公務員大量索取資料,造成基層公務員工作負荷與心理壓力等方式,濫權干涉依法行政之公務員行使職權。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4,500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123萬5,484元賄賂。
3. 沈O京於111年1月至10月間,見本案都市計劃通過,進入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程序,爲加速北市府核發本案土地建造執照之速度,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賄賂給應O薇、吳O民2人,其2人續爲鼎越公司召開協調會,持續護航鼎越公司依本案都市計劃內容取得最高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150 萬元賄賂、交付吳◎民收受共55 萬元賄賂。
4. 綜上,應O薇、吳O民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爲收受沈O京交付之賄賂各5,250萬元、363 萬5,484元。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佔案
(一)柯O哲侵佔民衆黨政治獻金600萬元柯O哲身爲民衆黨黨主席,竟將邱O琳轉交「周〇0文」「謝O樑之母親林O麗」、「林O羣」捐贈予民衆黨之政治獻金各 200萬元,均予侵佔入己,而未存入民衆黨
政治獻金專戶,合計侵佔600萬元。
(二)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佔柯O哲政治獻金及民
衆黨政治獻金共6,234萬6,790元
1、柯O哲等以肖像權授權金、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投資營利事業等方式,侵佔政治獻金1,724萬1,036元(1)柯◎哲爲作他用而規避政治獻金法所明定支出用途之限制,企圖以商業交易行爲包裝其侵佔犯行,先與木可公司簽訂肖像權同意書,約定將柯〇哲之肖像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與柯〇哲競選辦公室簽訂「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公司將柯〇哲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李◎宗則指示李〇娟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由政治獻金共匯付1,500萬元予木可公司,以此迂迴手段將政治獻金挪供柯〇哲私人使用。
(2)柯〇哲另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由政治獻金匯款共124萬1,036元予木可公司,以此方式侵佔政治獻金。
(3)柯〇哲又爲投資邱〇生之營利事業,由政治獻金匯款100萬元予國際電影公司,以此方式侵佔政治獻金。
2.柯〇哲等利用木可公司侵佔政治獻金共 4,510萬5,754元(1)柯〇哲、李〇宗、李〇娟均明知募款小物之目的係爲謀求民衆支持柯〇哲競選總統所捐贈之政治獻金,故募得款項應存入柯〇哲政治獻金專戶,竟以木可公司網路商店「木可好店」進行募款,並透由柯〇哲臉書、1G、民衆黨官方網站等媒體宣傳第三波募款換小物,利用民衆爲支持柯〇哲而捐款政治獻金以換取募款小物,進而點選「木可好店」網頁,連結至木可公司網站捐贈政治獻金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綠界公司將所得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合計以木可公司侵佔募款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獻金共 4,133萬5,588元。
(2)柯〇哲、李〇宗、李〇娟明知 KP SHOW 募款演唱會,系柯〇哲從事政治、籌募競選資金之活動,所得應屬政治獻金,竟由木可公司帳戶收受 KP SHOW 募款演唱會之盈餘77萬166元,將該政治獻金侵佔入己。
(3)柯〇哲、李〇宗、李〇娟以木可公司收受採風公司所捐與民衆黨之政治獻金共300萬元,並由李〇娟以木可公司開具不實統一發票4張,交付予採風公司而行使之。
三、挪用衆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柯O哲、李O宗明知衆望基金會章程第6條載明「本基金會以辦理臺北市社會福利(關懷)爲目的」,竟違背上開衆望基金會章程規定,將民衆對衆望基金會之捐款挪供柯O哲聘請周O修、戴O文等13位員工,惟實際工作內容皆是處理柯O哲總統選舉相關活動及後續黨務活動,統計於111年12月至113年8月之期間,共支付827萬1,095元,致生損害於衆望基金會。
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端木O明知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內容有未達平衡、收支方有諸多疑義,尚未完成查覈,竟出具不實之查覈報告交付予監察院。且在監察院以申報帳目登載未完整,要求退回補正時,竟在未取得任何憑證下,擅自於支出
8
項目登打「時樂公司」、「尼與公司」、「木可公司」政治獻金之正確性。「佳聖公司」共9筆不實交易,足生損害於監察院查覈參、犯罪所得與沒收及聲請法院裁準扣押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柯O哲等公務員圖利部分
第三人鼎越公司之犯罪所得121 億545萬6,748元,系被告柯O哲、彭O聲、沈O京等人爲第三人實施違法行爲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聲請扣押第三人鼎越公司之財產(本案京華城土地),並獲法院以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聲扣更二字第2號裁準扣押在案,以利保全追徵犯罪所得。
(二)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
1、柯O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罪所得1,710萬元(計算式:210萬+1,500 萬=1,710萬),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2、張0澄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罪所得10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應〇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
1、應O薇之犯罪所得5,25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應O薇之財產,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扣字第91號裁準,執行後扣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利保全追徵犯罪所得。
2、吳0民之犯罪所得363萬5,484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佔案
(一)柯O哲侵佔民衆黨政治獻金600萬元
柯◎哲侵佔民衆黨政治獻金之犯罪所得600萬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柯O哲、李0宗、李O娟共同侵佔柯O哲政治獻金及民衆黨政治獻金共6,234萬6,790元
1、被告柯O哲以肖像權授權金之名義侵佔政治獻金450萬元,侵佔政治獻金100萬元供已投資邱O生營利事業,犯罪所得合計550 萬元(計算式:450萬+100萬=550萬),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2、第三人木可公司之犯罪所得5,684 萬6,790元(計算式:1,500 萬+124 萬1,036+4,510 萬5,754 450萬=5,684 萬 6,790),系被告柯O哲、李O宗、李〇娟爲第三人實施違法行爲而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扣押第三人木可公司之財產,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扣字第104號裁準,執行後扣得存款3,883萬7,712元,以保全扣押犯罪所得。
三、挪用衆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被告柯O哲、李O宗挪用衆望基金會款項之犯罪所得
827萬1,095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10
(一)被告端木O提起公訴。被告端木O所爲,系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嫌。
(二)被告李O娟、何O廷、陳O瑄等3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柯O哲等公務員與沈O京共犯圖利部分
柯O哲以「都市更新」爲競選臺北市市長重要政見,且親自爲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令,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劃草案內容違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於臺北市市長連任期間,爲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因沈O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巨,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沈O京持續向柯O哲訴求協助回覆京華城容積一事,竟與沈O京於109年2月20日在臺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單獨會面時,各起交付、收受賄賂,及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並與聽從柯◎哲上意之彭O聲、黃O茂、邵O珮,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柯O哲接連以「109 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109年4月15日核決送研議簽呈」、「109年10月27日核決送公展簽呈」、「110年4月21日、110年8月10日便當會之裁示」、「110年11月11日接受議員當面質詢京華城案違法後仍執意推進京華城案」。
肆、量刑意見
一、被告柯O哲
審酌被告柯O哲有達市長就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賂,侵佔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處所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有無檢查等文字,足徵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爲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5,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
2、其所犯公益侵佔周OO文等人所捐贈與民衆黨之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
3、其所犯以木可公司公益侵佔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6年。
4、其所犯對衆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
二、被告李O宗
審酌被告李O宗於任職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時,竟與柯O哲共同違背職務,以政治獻金之名收受沈O京之不法賄賂,又以木可公司名義侵佔數千萬政治獻金,復積極指示李O娟銷燬木可公司損益表,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爲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2、其所犯公益侵佔政治獻金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
8.其所犯對衆望基金會背信罪嫌,量處有期徒刑2年4月。
三、被告沈O京
審酌被告沈O京不法賄賂公務員柯O哲等人、市議員應O薇等人,以收買職務行爲之方式圖得百億不法利益,戕害公權力之廉潔公正,犯後尚利用媒體發表已預擬之聲明而爲串證,聯絡柯O哲、應O薇刪除彼此間案關訊息,羈押庭訊時甚對法官嗆言不會笨到用支票行賄,均以現金爲之等語,足徵其挑釁司法、藐視法律,犯後態度不佳,爰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褫奪公權8年;
2、其所犯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3年。
四、被告應O薇審酌被告應O薇收受沈O京不法賄賂高達數千萬元,有違民意代表本應恪盡職責、爲選民謀最大福祉之付託,臨訟之際,竟爲脫免刑責而欲自機場出境潛逃,足徵其面對司法調查仍不思悔改,惡性重大,具體求處:
1、其所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爲收受賄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13年,併科罰金3,0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其所犯洗錢罪嫌,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2,000萬元。
五、被告彭O聲:
審酌被告彭O聲身爲臺北市副市長,本應恪守國家法令,竟明知違法而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然其犯後能自知己過、坦承犯行,請量處有期徒刑6年。又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請依法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
六、被告黃O茂
12
審酌被告黃O茂爲官位攀附柯O哲,違背都市計劃專業,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且經偵查程序,猶未能思過悔改,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1,000 萬元,褫奪公權5年。
七、被告邵O珮
審酌被告邵O珮爲仕途迎合柯O哲,拋棄依法行政堅持,違背法令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然終能坦承已過,偵查程序自始至終坦承犯行,勇敢面對己罪,犯後態度爲佳,請量處有期徒刑5年。又因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符合證人保護法減刑事由,請依法遞減至有期徒刑1年3月,並宣告緩刑2年。
八、被告端木O
審酌被告端木O執業會計師達23年,竟虛僞登載且出具不實查覈報告,違背會計師專業操守、戕害政治獻金公衆監督機制,推諉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請量處有期徒刑1年。
九、其餘被告吳O民、李O娟、張O澄等3人,請求
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伍、其他
一、本案偵查過程,發現被告柯O哲、彭O聲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另案偵辦。
二、有關政治獻金募款過程,以折扣碼分潤是否涉及不法,
另案偵辦。
三、被告柯O哲前遭告發於市長任內之其他案件,持續偵辦中。
四、逃亡境外之被告許口瑜,業經本署於113年10月25日發佈通緝,並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其護照。又本署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助,期能透過駐外館處之法務、移民及擊務秘書等奧駐地執法機關合作,循行政遣返模式,偕遠將被告許0瑜遭送回國偵辦。另本署同時透過司法互助途徑,請求他國協助遣返被告許O瑜。
五、本案偵辦過程中,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本署於113年9月9日主動籤分他案偵辦,並陸續傳喚相關撰稿記者到案說明,及採取適當偵查作爲,此部分將持續偵辦。
未來如發現有人員涉及不法,必依法嚴予究責。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