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農地改作停車場出租 一情況依法應繳2種稅
農地未做農用,要繳地價稅;房地出租有租賃所得要報所得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總統候選人柯文哲出租名下農地做爲停車場引發爭議,並被質疑是否有繳稅,柯文哲在自制KPTV表示,當初是5人合買一塊地,他個人持分24分之5,且購買時土地已鋪水泥且有農舍,並出示已繳地價稅資料。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出租房地收租金,須申報所得稅,核課期間5年,若買房買地的資金來源爲贈與,則有贈與稅問題。
針對柯文哲將名下農地出租做爲停車場使用所衍生的相關稅務問題,國稅局拒絕對個案做評論。
根據所得稅法,個人買地出租有租賃所得,須在年度綜所稅中申報,不論持分比例爲何,都要以實際租金收入列報所得,如果是出租土地,可減除的成本就是地價稅,如果是出租房屋,則有43%的必要費用可扣減。
農地不一定就不必繳地價稅,財政部稅務人口網解釋,常有民衆誤以爲只要是農業用地就不用課徵地價稅,其實並非如此,農業用地需作農業使用,才能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但田賦目前爲停徵,等同不需要課徵地價稅。
農業用地如果變更爲非農業使用,例如農舍增建、建築假山、步道等與農業使用無關的景觀設施或興建廠房、堆置土石、鋪設水泥地等,就不適用田賦,應改課地價稅。
至於買地資金來源,如果不是本人,而是透過贈與,則贈與人要在贈與後30天內申報繳納贈與稅,核課期間爲7年,若國稅局超過7年沒核課到該筆贈與,就無法再向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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