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憐的民事案件法官:當事人在法庭上說:我在yUenαn殺過人

“我在YN殺過人,我豈能怕你”

這是今早在速裁庭開庭時,一名1964年出生名叫藍某溶的被上訴人公然威脅對面審判席上與他訴訟地位平等的上訴人盧某寒的話。

頓時,法庭上籠罩着濃濃的血腥味。

藍某溶是某市公職人員,自稱部隊轉業到過某郊區法院任職,之後轉到別的單位,目前已退休。

之所以站到法庭上與別人對簿公堂,只是訴訟標的僅僅是8000餘元的民事糾紛案。

事情起因:藍某溶在2022年回農村老家建一座三層高樓房,土建未完成就在牆上貼招標文書,要求按劃定標準給他新房二十多個門窗安裝門和窗。

藍某溶以在越南殺過人來威脅的對面席上坐着的盧某寒就是投標人。

盧某寒稱,與藍某溶達成了安裝門窗的協議,並裝上了三個門窗,二十一個窗框。藍某溶拒絕付款,並拆除了盧某寒已經安裝的三個窗框。

於是盧某寒向法院起訴要求藍某溶支付材料損失費、人工費共8250元,並聘請了兩名律師。

一審法院認爲,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或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本案是承攬合同糾紛,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製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七百八十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該驗收工作成果”。

本案中,原告盧某寒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與被告藍某溶發生爭議,盧某寒沒有按藍某溶的要求安裝門窗,即沒有履行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也沒有證據證明藍某溶拒絕接受工作成果,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盧某寒的訴訟請求。

盧某寒不服,向當地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開庭時,藍某溶面對上訴人盧某寒發出了我在越南殺過人的警告⚠️

據事後瞭解,蘭某溶似乎上過對越南自衛反擊戰。

無論如何,世法平等,靜候二審法院的裁決!

特別聲明:該案是公開審理的民事糾紛案,允許公民旁聽!本文是根據旁聽觀衆述敘整理!只如實記錄事實經過,不帶任何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