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或攜械襲公務員 最重判5年
立法院昨日第2會期最後一天結束後,行政院長蘇貞昌(中)向立委表達感謝,並與立法院長游錫堃(右三)一同揮手致意。(姚志平攝)
警察執勤時遭酒駕者衝撞或歹徒施暴,時有所聞,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35條、136條條文,加重妨害公務罪罰則,若駕車衝撞公務員,或攜帶凶器襲擊公務員,最重可處5年徒刑;若對執行勤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開罰金額從9000元以下,調高至30萬元以下。
昨天的三讀條文也增訂加重處罰條文,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若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此外,假如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在場助勢的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蔡易餘受訪時表示,警消或環保稽查等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常受到民衆不理性的對待,輕則可能被辱罵,嚴重甚至會被攻擊。
蔡易餘說,現行妨害公務的刑責雖是3年以下徒刑,但實務上7000多個案件中,只有38件法官是判刑1年以上,外界普遍認爲判太輕,從民國104年至109年的統計資料顯示,警員遭駕車衝撞有586件、7.83%,遭持兇器攻擊的有1015件、13.56%,造成員警受傷、身體殘缺、甚至因而損失生命,此次修法要作爲警消、稽查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