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私地供社福使用 四情況免繳土增稅

稅務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表示,私人土地捐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福事業,在符合四種情形之一的前提下,可免徵土增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地方稽徵機關審覈。

四種情形包含,依民法及財團法人法規定設立的社福財團法人、依兒少法及老人福利法等設立的社福財團法人、附設社福機構、依長照法規定設立的長照機構。

財政部日前也訂定發佈「私人土地捐贈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作業原則」,將相關規定訂定清楚,方便地方稽徵機關在辦理這類免徵土增稅案件時,有一致認定準據。

私人捐贈供社福事業使用的土地,免徵土增稅,但以符合受贈人爲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以及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等要件者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