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利與公共安寧 須舉證受到實質侵害
曾有眼科張姓名醫主張,他在2002年3月搬到嘉義市的住處,半年後,鄰居謝姓男子在他住家旁,搭建鐵皮屋,開設粿店從事蒸粿業。粿店營業時間雖然是每天上午7點到中午12點,但每逢清明節、農曆7月、過年前夕等特定時節,甚至整夜加工作業,會產生很多噪音。
張不滿地表示,蒸粿店所製造的噪音太吵,影響居家安寧。還有蒸粿的蒸氣,讓他以爲失火或有呼吸不舒服的情況,經向店家反映,謝男仍置若罔聞,他不得不到外租屋,星期六、日才返家居住。
他說,蒸粿店嚴重妨害他的居住品質,讓他精神上受到莫大痛苦,所以提告請求法院禁止蒸粿店破壞安寧,並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嘉義地院一審判決張勝訴,命令謝不得在制粿過程妨害張的居住安寧,並賠償15萬元,結果雙方都不服,各自提起上訴。
臺南高分院二審審理後,會同環保局人員到場進行噪音稽查,發現未超過管制標準,且蒸氣只有淡淡的粿味,也未超過常人可能容許範圍,廢棄原判決,改判張敗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張最後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