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癌末妻違停夫吞罰單屬「緊急避難」 律師:看到溫暖的判決

彰化陳姓男子開車載癌末妻子行經臺61線道時,因妻子突發嘔吐不止,陳怕她噎死緊急停路肩急救,卻遭檢舉挨罰4000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陳符合「緊急避難」,判撤銷原處分;律師認爲,實務上罕見以緊急避難認定阻卻違法,從這件判決可感受到法官的溫暖及貼近人情認定。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陳彥價指出,實務上鮮少成立以緊急避難作爲阻卻違法事由案例,關鍵在於舉證不易,加上法院會比較、衡量兩者法益孰輕孰重,應優先保障哪一項。

以本件來看,陳姓男子主張開車經臺61縣道時,癌末的妻子嘔吐不止,怕她噎到致命才違規停靠路肩,卻被路過民衆拍下檢舉。行政法院就比較陳男維護妻子生命、身體安全的法益,以及交通違規的法益,經兩者衡量,很容易判斷出前者更重要。

陳彥價也說,法官也有函詢醫院醫師,確認陳男案發不久,就將當天在臺61線上妻子突發病症告知,認定應非收到罰單後才事後捏造,堪以採信其說法。

他分析,本件交通裁決中法官以較爲寬鬆方式去認定、判斷,若迴歸其他民事、刑事訴訟,因證據力要求嚴謹,可能除了函詢醫院,還會傳喚醫師到庭作證,或是調取妻子病歷等補強佐證;而民衆提行政訴訟也需強化本身舉證能力,如當天就帶妻子去看病等。

陳也說,從這起交通事件判決,可以看得出承審法官除了查證外,再以緊急避難爲由替當事人撤銷原處分,是相當貼近人情,又能感受到溫暖的判決,而非冷冰冰一概以交通違規就處罰的一刀式切割,肯定法官就個案做妥適判斷。

陳姓男子臨停路肩替癌末病妻急救,卻遭檢舉收4000元罰單,法院以符合緊急避難判處撤銷。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