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送貨害3命!他找代班也要賠「原因曝光」 衰扛257萬賠償
桃園市朱姓貨車司機去年8月4日無照酒駕,撞死2名環保志工與1名路人,結果不僅駕駛挨罰,就連物流公司以及請他幫忙代班的陳姓同事也要負責。法官解釋,因爲陳男是肇事車輛的實際擁有者,也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代班一事公司幹部是知情的,因此認定朱男與他們是所謂的「受僱人」關係,依法就得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事故現場一片凌亂。(圖/ETtoday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下同)
檢警調查,朱男去年8月24日凌晨幫陳姓同事代班送貨,清晨送完貨準備從蘆竹區返回楊梅住處,行經蘆竹區大竹路288巷時,疑似因爲過彎車速過快,導致失控撞上正在路旁掃街的黃姓、謝姓2名環保志工以及葉姓路人,路旁多輛停放轎車也遭撞毀,總計造成3人死亡,訊後則被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
審理期間,朱男一度透過辯護人希望能獲得假釋,才能出去賺錢賠償,但法官詢問是否有願意和解,他竟聲稱,「想談但沒有能力,談了也怕無法賠償。」刑事方面,他被桃園地院法官依酒駕致死罪判處8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而在民事方面,朱男因爲是肇事駕駛,當然逃不過賠償責任。但面對死者家屬求償664萬餘元,陳姓同事和物流公司也得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死者兒子、女兒各157萬餘元、100萬元,總計257萬餘元。
▲朱男酒駕撞死3人。
至於爲何找人代班也會挨罰,法官解釋,肇事的小貨車實際擁有者是陳男,他同時也是物流公司的員工,當日找人代班的事情公司幹部也知道,可見朱男已受陳男、公司許可使用小貨車,依照法律規定,朱男與陳男、公司具有監督或選任關係,自屬民法第188條所謂的「受僱人」無誤。
法官接着指出,由於陳男和公司沒有舉證證明請朱男代班有盡到相當的注意責任,他因爲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法規定,他們就得負起僱用人的責任,與朱男一同負起連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