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城掃黃」勤務 男警卻對女警2次襲胸遭記過

臺北市警局一名男姓員警2020年執行掃黃勤務時,趁女警調整密錄器之際,連續2次襲胸性騷擾(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警局一名男姓員警2020年執行掃黃勤務時,趁女警調整密錄器之際,連續2次襲胸性騷擾,臺北市政府將他記1大過處分,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他連續2次襲胸但警分局考績委員會只針對第2次性騷擾決議處分,判決撤銷、另爲適法之處分。可上訴。

該名男警2020年8月24日下午在一家飯店前執行「淨城掃黃」勤務,與女警等候應召女到場,女警看到他置於梳妝檯,對準大門口蒐證之密錄器電源閃爍易遭人發現,故上前調整,待調整後起身後退,他突從後方繞行至左前方,以這樣調整不行爲由,用手肘摩擦女警左邊胸部。

女警受到很大的驚嚇,當下心裡很不舒服,感覺遭受性騷擾,亟欲離開,因唯恐因此導致勤務失敗而作罷,但已產生警覺心,在執勤地點刻意與原告保持相當之距離,並一直將手及黑色包包緊放胸前保護。

之後女警再至梳妝檯前調整密錄器位置,他又乘機再度由女警身後靠近,並於女警轉身離開之際,以其右上半身緊貼女警胸部摩擦而過,併發出「啊啊」兩聲,A女警當下感覺第2次遭到原告性騷擾,惟礙於當下執行勤務,暫時隱忍。

她在等待執務結束之際,已將此事以LINE訊息向所內巡佐反映並告知另名女警,且於勤務結束後,立即向帶班幹部反映,並於返回駐地後以LINE聯繫男警出面說明。臺北市政府將男警記1大過懲處,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他執勤期間確有乘機2次故意碰觸女警胸部之性騷擾行爲,但他所屬的警分只記載他第2次性騷擾之犯罪嫌疑事實,作成記大過1次處分之決議,顯有出於不完全資訊判斷之顯然違法情形,因處分有瑕疵,判決撤銷,由臺北市政府另爲適法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