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版礦業法 移除2大霸王條款

經濟部礦務局昨(3)日公佈經濟部版本的礦業法修正草案,2大霸王條款,即第31條與47條確定將大幅修改,展延駁回造成的礦場損失,將不能申請補償;另外,礦場開發牽涉到私有土地,將參照都更方式,取得4分之3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纔可開採。

礦務局長徐景文表示,希望新法能夠與時俱進,兼顧產業和環保所需,除了限縮業者權限之外,也提高公民參與和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

徐景文指出,原本第31條業者礦權展延時,主管機關採「原則上覈准,例外駁回」的負面表列方式,造成礦業獨大。新法改採正面表列,另外,刪除礦權展延駁回補償機制,業者申請礦權展延駁回後須立即停工,不予以補償。

至於原本第47條被外界認爲「侵佔土地」條款,業者在私人土地上開礦時,只需提存租金或地價,即可不經地主同意先行使用土地。

徐景文表示,未來礦場開發牽涉到私有土地將參照都更方式,需取得土地面積4分之3以上所有權人同意纔可開採。

另外,新法也將要求業者增列礦產權利金,用於回饋當地居民及原住民。徐景文表示,目前石礦權利金爲2%,未來將提高至8%。

徐景文稱,新法也將納入環評機制,未曾實施環評的礦場,依產量分級制補辦環評程序,只要覈定用地面積2公頃以上,且過去5年平均年產量5萬噸以上,需補辦環評,影響家數約93家。

目前環評法子法正在修法,擬將補辦環評礦場覈定用地面積降至1公頃,礦務局組長林健豪指出,未來若環評法子法修正後,就依照新法規範要求業者補辦環評,有53家廠商會受影響。

值得注意得是,此次修法也大幅提高原住民權益,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從事非營利礦物開採,不須取得礦業權,只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