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6年!礦業法修法三讀通過 2霸王條款刪除

(礦區示意圖,與新聞無關,本報資料照片)

《礦業法》修法自2017年發動至今已6年,多次協商破局而卡關。立法院朝野黨團前天再度協商礦業法修正草案,無任何條文保留,今天於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礦業法修法除了刪除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覈准等霸王條款,新法上路後,舊礦場須補辦環評、未作諮商同意礦場1年內補辦原住民諮商同意。

地球公民基金會整理此次修法重點,包括一、 刪除霸王條款 :刪除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覈准等霸王條款。

二、重新定義「礦業用地」 :調整礦業用地的定義,從僅有面積概念,新增開採總量與最終高程。實務上將礦業用地解釋爲有限度地開採,改變無期限採礦可能造成世代不正義的沉痾。

三、新增環境保護、風險評估與監督機制 :過去沒有環評的礦場,未來在2公頃以上、年產量超過5萬公噸、特定區位上持續採礦,要補辦環評(如亞泥新城山礦場等6個礦場)或環境調查分析與提出因應對策,所有通過環評的礦場,未來不同部會的相關機關要聯合檢查與監督。

四、 保障原住民部落之權益 :在原民土 地上採礦的企業,沒有做過諮商同意的要在一年內補辦諮商同意,約有31個礦場,未來若擴大開採也要重作。

五、改善業者權利過大情況 :增加權益關係人參與開發決策過程的程序,以及增加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達意見的空間,一改過往礦業權者權益獨大、極爲傾向經濟開發導向的思維。

六、 資訊公開: 採礦開發程序的各項書件與行政程序的資訊未來也都將有資訊公開,讓全民可一起監督。

礦業局發言人徐銘宏日前說明,現在國內有136個礦業權,分別屬於多家開發商,由於臺灣早期就有礦業開採,早於之後才陸續訂定的環評法、原住民基本法,現在礦業法修法後,依新法需補做環評或是原住民諮商,確保在地居民權利。

徐銘宏說,依新法規定,有涉及原住民保留區必須在一年內啓動原民諮商。環評則依礦場產量面積跟區位來區分大礦場小礦場,規定要3至5年內要啓動,後續經濟部會召開說明會來協助業者因應。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上路後,會給予5年的寬限期。礦業局指出,有76個申請展延的礦場,因礦業法正在修法當中而凍結展延,後續會在立法院三讀時以附帶決議的方式,給予5年的寬限期,5年內可以適用舊法,5年後則依新規定需做環評或原民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