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住宅公共區域充電、明確具體罰則……淮安電動自行車充電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現代快報訊(記者 李子璇)日前,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淮安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十條,明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爲;發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供電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日常安全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參與管理等。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使用人的充電禁止行爲作出了規定。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私拉電線和插座爲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電動自行車蓄電池乘坐電梯、入戶充電;禁止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禁止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行爲。

《條例》還明確了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建設範圍、充電收費規定、違反條例規定行爲的具體罰則。

全文如下:

淮安市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

充電安全管理條例

(2024年8月29日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大對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和設施建設的推進力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指導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建設,督促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責任人和充電設施運營主體履行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責任。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爲。

發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供電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日常安全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參與管理。

第三條已經建成的住宅小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推動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建設,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在住宅小區內設置的,按照便民利民原則就近設置。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指導在建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按照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配套標準及時調整規劃,設置集中充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爲職工提供充電便利,減輕住宅小區充電需求壓力。

第四條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費用包括電費和服務費。電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服務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五條電動自行車使用人應當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場所充電,遵守充電安全規定,服從管理,履行充電安全義務。

在住宅小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爲:

(一)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充電;

(二)私拉電線和插座爲電動自行車充電;

(三)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電動自行車蓄電池乘坐電梯、入戶充電;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五)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行爲。

第六條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主動配合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建設,建立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宣傳教育和日常安全巡查,督促充電設施運營主體對集中充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責任人發現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爲,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及時採取切斷充電電源等合理措施;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機構報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是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責任人;沒有物業服務人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管理責任人。

第七條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檢查確認投入運營的集中充電設施以及場所設置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維護保養充電設施,及時消除充電安全隱患。

第八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動自行車使用人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爲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理。

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安全管理責任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責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定期維護保養充電設施或者未及時消除充電安全隱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商住樓、公寓、集體宿舍等場所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行爲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充電行爲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條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