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風險控管 應建立究責、問責機制

針對近年來金融業屢因從業人員涉嫌挪用客戶資產而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最新國際監管趨勢等議題,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包括合夥律師許永欽及合夥律師梁鴻烈分別就相關議題進行分享,另也邀請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長張智星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分享監理科技運用於金融業洗錢及行爲風險控管方面的最新發展,並分析未來可能面對的若干挑戰。

許永欽指出,金融業應留意近期數起行爲風險違規事件的重罰成因,並就違失事件的根本原因進行檢討及改善,包括建置及落實執行相關的內部控制作業,並建立明確的究責與問責制度等,以妥善因應監管要求。

金管會裁罰根據可能基於一般或專案金融檢查發現,或經由客訴、申訴或檢舉等管道所獲得資訊,甚或系來自於金融機構內部稽覈向主管機關提交報告。

許永欽認爲,若進一步分析金管會近期相關裁罰內容,可分成三大類型,首先是「當責」,即要求金融機構對其本身違失情事負責其所應負之責任;其次是「究責」,即針對與金融機構違失情事有關之內部人員,進行一定處分;第三則是「問責」,即於個別裁罰案中,要求金融機構全面檢討與違失行爲所涉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之經理人及職員之個人責任。

如受處分機構欲提起行政救濟,則可考慮就該處分之事實認定、裁罰理由與裁罰基礎等三大面向嘗試提出相關論證,透過訴願及行政訴訟進行等途徑。

許永欽建議,金融業可就涉及違失之從業人員是否缺少法遵意識進行觀察,或瞭解該從業人員是否有機會濫用其職務影響力,以辨識及分析行爲風險違規事件的成因,進而針對該成因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如落實職務輪調並加強相關教育訓練等,以產生一定之制衡效果。

因應美國2020年反洗錢法新法上路 臺灣金融機構應及早準備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金融業法律及法遵顧問服務負責人合夥律師梁鴻烈表示,針對美國2020年反洗錢法,金融業應注意五大修法亮點,包括擴大美國財政部/司法部執法範圍、新增實際受益人申報機制(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監管模式現代化、頒佈國家檢查與監督優先事項(National Exam and Supervision Priorities)、及加強對於累犯及個人的懲處規定等。其中,臺灣金融業尤應注意美國財政部、司法部執法範圍的擴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

依美國2020年反洗錢法最新規定,美國財政部、司法部得以傳票要求提供資料的範圍,將不再侷限於在美國開立通匯帳戶的外國銀行提供有關該通匯帳戶的相關資料,而得要求該外國銀行提供任何於其開立的帳戶資料。梁鴻烈表示,本次立法亦提升違反該傳票要求的民事裁罰金額,並明文規定外國銀行不得僅以提供傳票所需資料將導致與其母國之保密規範衝突,作爲抗辯事由。

梁鴻烈強調,由於新法亦提高對違反前述傳票要求的裁罰,嚴重者將可能被美國金融機構要求關閉該通匯往來帳戶,因此該法的施行將大幅提高外國銀行的法律風險。對此,臺灣金融機構應儘早採取相關因應措施,並考慮透過調整與客戶之合約條款,以管理相關風險。另外,考量前述新法擴張傳票要求提供資料的事由,包含違反美國刑事法的調查、民事沒收、或涉及疑似重大洗錢犯罪/違反制裁規定等情事,範圍頗爲廣泛,故長期而言,銀行就其涉及美方的通匯活動,應考慮導入相關美國元素於其反洗錢及制裁防制法令遵循計劃,以妥適應對可能的域外法律風險。

針對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日趨嚴謹的監理要求,近年來,金融機構除持續嘗試以創新之RegTech技術優化對於疑似洗錢及資恐可疑交易活動的監控外,亦有金融機構透過自動化監測系統以即時辨識及評估是否有疑似內部或外部詐欺事件發生。

梁鴻烈提醒,金融機構使用創新科技履行遵法義務的同時,仍應注意主管機關之態度與期待,例如依照金管會於2020年8月公佈的「金融科技發展藍圖」中所強調的「科技中立」原則,不論採行何種科技或技術,抑或何種金融服務提供者,凡從事同樣的服務或業務,皆應遵循同樣的規範。因此,金融業應切實理解主管機關最新監管趨勢與內涵,並及早準備,以便規劃並導入兼顧效率及有效性的風險控管計劃,同時提升對客戶權益與交易安全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