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力拚租稅優惠 爭取3大免稅
爲鼓勵金融整並,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18)日將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等4案,力拚多項租稅優惠,包含金融整並的股票移轉免徵證所稅、證交稅,且移轉貨物或勞務不會被課營業稅。
羅明才版指出,企業併購法,規定企業併購時移轉的股票免徵證交稅,爲衡平相關法律對企業規範的公平性,爭取因合併移轉的股票所產生的證所稅及證交稅一律免徵,以及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在商譽攤提部分,羅明才版指出,參酌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進行併購而產生的商譽,得於15年內平均攤銷」,爭取因合併產生的商譽或取得可辨認無形資產,得於15年攤銷,較原先的5年延長,金管會表示贊成商譽攤提延長。
商譽攤提期間延長,對企業來說,每期認列的費用將減少,在營收穫利相同的基礎上時,企業繳交的稅收也將較多,如當商譽爲1500萬元,當分5年認列時,每年攤提的費用爲300萬元,當分15年認列時,每年攤提的費用則降至100萬元。
除了爭取商譽攤提延長外,羅明才版還爭取金控合併銀行時,專業銀行與商業銀行並存存。
羅明才版指出,金控法未明文規定禁止金控同時對兩家銀行具有控制性持股,爲避免專業銀行與商業銀行無法並存同一金控旗下,而必須消滅,爭取金控因與其他銀行合併,以營業讓與或其他方式成立或設立的銀行子公司,得與金控原有其他不同種類的銀行並存。
對於羅明才修正版,金管會表示,贊成商譽攤提期間拉長,不過涉及租稅的部分尊重財政部意見,至於金控旗下專業銀行與商業銀行是否並存,基於金控法規定金控的事業爲投資及被投資公司的管理,若金控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併成爲存續機構,將有違金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