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華/再審修法有助推開沉重冤案大門

▲司法院4月提出《刑事訴訟法》再審部分之最新修法草案,針對再審階段程序進行更細緻化的規範有助於推開沉重的冤案大門。(圖/視覺中國)

再審程序本質上是在推翻過去已經確定的法院判決,每一份判決都經過偵查、審理、上訴程序,這當中牽涉到無數法律專業工作者的工作成果司法資源,包括檢辯雙方的調查辯論,以及法官事實認定,整個程序曠日費時,有時案件好不容易到了最高法院,還有可能會因爲發現判決有疑問,而撤銷發回給下級法院重新審理,釐清爭點

可以想見,司法耗費這麼大的成本產生一份確定判決後,不太可能會容許確定判決太輕易遭到推翻,因爲推翻一個確定判決,代表着推翻過去所有進行過的程序,同時也勢必意味着過去處理過本案的法律專業人士有哪裡做錯了,因此過去再審的要件非常嚴格,開啓非常困難。

然而隨着我們對於冤錯案的認識與日俱增,我們發現冤錯案發生的機率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低。有許多冤錯案的發生,是因爲法律人對於其他科學、技術領域的認識不足,或是呈現在法庭中的證據,本身可信度就不足,而在審判當時無從辨認。這當中牽涉到的,多半是系統性錯誤,而難以簡單歸咎於個人表現。在這個前提下,冤錯案可以說是司法程序無可避免的風險。針對這樣的風險,正確的態度應該是正視並加以控管,而非像過去那樣的設計思維,將再審視爲一種極端例外的情況

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2015年再審的修法,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以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的認定條件放寬,或是司法院上個月提出《刑事訴訟法》再審部分之最新修法草案,針對再審階段的程序進行更細緻化的規範,有助於增加再審成功機率,均是值得肯定的發展。

本次修法最重要的內容有三,包括新增第429之1條第3項有關閱卷權之規定,使再審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檢閱過去程序中所累積之相關卷證;新增第429之2條,明定原則上法院應開庭使聲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新增第429之3條,賦予聲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同時也明文規定法院得視情況依職權調查證據。

本次的修正更重視再審程序中技術性的程序事項,閱卷權的規定讓當事人能夠獲知完整的卷證內容,再審聲請必須要能使原本判決產生合理懷疑,獲知完整的資訊有助於提升再審聲請的品質;過去再審多半以書面審理爲原則,新法增訂原則上應開庭聽取當事人意見,透過即時雙向交流,一方面更能使法官獲得完整資訊作出正確認定,另一方面也強化聲請人的程序正義感受,增加對程序的信賴;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新法明文增訂證據調查權利,許多再審聲請人爲經濟上的弱勢,難以憑自身力量提出對自己有利之證據,過去如果碰到對法律解釋比較限縮的法官,很可能因爲沒有辦法具體提出證據資料,就遭到駁回,然而很多時候,證據是由國家掌握保管,這種情況本難以期待當事人能夠提出足以動搖原判決的證據,本次修法容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是再審法制的一大進步。

新法雖然由司法院提出了,但接下來還有兩個挑戰,第一個是要儘速立法通過,這個立法院會期即將結束,下個會期面對選舉,新法不知何時才能順利通過。第二個挑戰是實務如何因應新法。照2015年那次修法的經驗來看,法院要能夠充分遵守新法,尚需要一段不短的磨合期,許多法院在2015年新法過後依然以舊法模式處理案件,如何將這段調整期間減至最短,是司法院應該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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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孟華,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