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新安東京產險開罰480萬 停售車體險3個月

金管會新安東京產險開罰。(圖/本報資料照)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金管會21日表示,於2014年執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安東京海上產險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糾正2次及罰鍰新臺幣480萬元,並要求停止銷售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新契約3個月。

金管會說明,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共有6大違規事實,其中最大的缺失,是銷售車體險卻未依規定辦理「自負額」。

金管會指出,車體險產品分爲「應繳自負額」與「免自負額」兩種,「應繳自負額」辦理出險理賠時,車主須額外支付費用(自負額);而「免自負額」的保費較高,但車主在相同情況下,不必額外付費。

金管會強調,新安東京產險在辦理出險時,對於原應收取自負額的車主,採取免自負額處理,不但對購買「免自負額」的車主不公平,也違反了《保險法》規定。

金管會說,上述車體險未辦理自負額部分,金管會開罰240萬元,並要求停賣車體險3個月,至於其他5項缺失,共開罰240萬元,總計罰金達4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