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20年消保篇/保護網大擴張 類金融行為應納管

類金融業務興起,因缺乏管理,衍生愈來愈多新的消費者保護問題。記者許正宏/攝影

金管會成立以來,歷任主委都把加強消費者與投資人保護,列爲重點工作。隨着網路及科技發達,金融消費者保護面臨更多挑戰。檢視金管會成軍20年來,在消費者保護議題上,有好表現,但也有不足之處。

「當初買保險,業務員說得信誓旦旦,等到出車禍當天中風,保險公司認定中風跟車禍無關聯性,只願理賠挫傷,長期復健則求償無門。這場車禍讓我從天堂墜落,如今逐漸康復,感謝你們的存在,讓我們這些老弱團體有爲自己說話的出口。」這是一位民衆寫給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一封感謝函。

被視爲「準金融法庭」的評議中心2012年開張營運,讓消費者可以透過訴訟以外方式,解決金融消費糾紛。截至去年底,12年來評議中心受理近14萬件申訴案,進入評議程序的案件,則有將近四萬件。

而在金管會設立的前一年,投資人保護中心也成立了,透過團體訴訟等機制,維護投資人權益。今年4月底,投保中心共協助18.5萬多位投資人,進行295件團體訴訟,求償總金額798億元。

成立評議中心及投保中心,是政府保護消費者及投資人的最具體行動。而在雙卡風暴、TRF及連動債風暴後,金管會也採取一連串改革措施,包括推動債務協商機制,協助民衆解決卡債困擾,還有修法訂定信用卡及現金卡利率上限爲15%,當時有上百萬的持卡人受惠。

近年來,金管會推動的公平待客原則及普惠金融,更積極強化對高齡者、失智者等弱勢族羣的權益保障,也受到外界肯定。然而金融市場變化迅速,消費者保護工作還是有不足之處。

資訊揭露待加強

包括,第一,資訊揭露不足,像是高齡消費爭議資料庫的建立與揭露,應再強化,才能避免更多民衆踩雷。

曾擔任評議中心委員的文化大學永續創新學院院長方元沂說,消費者有知的權利,像是最常被消費者誤認的話術,或是哪些商品對高齡者不利等常見爭議,應揭露給消費者知道。

在雙卡風暴後積極協助卡奴脫困的永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永頌則提到,政府早年曾公佈債務協商有22萬成功個案,但後來並未持續公佈數據,多年來外界想知道的,就是債務協商的真實成效,有多少人持續還錢,有多少人毀諾,這些資訊,都應該對外公開,讓社會可以持續修正、進步。

第二,金融科技快速發展,許多非金融機構推出的類金融業務,因主管機關不明、缺乏管理,亦產生消保漏洞。

像是P2P(個人借貸平臺)、BNPL(先買後付)、虛擬貨幣借貸平臺等網路上興起的類金融業務,因業者都不是金融機構,不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範圍,只能適用一般性的消費者保護法。

臺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楊嶽平說,金管會成立的前十年,沒有金保法,等到雷曼事件後才發現,消保法難以延伸保障金融消費者,後來有了金保法、評議中心設立,才彌補漏洞。

宜接納創新商品

不過,國際監理趨勢在金融海嘯後發生轉折,臺灣並未跟上,最明顯一例,就是英、美等國家對於消費者保護,轉向行爲監理,即便不是金融機構,只要有類金融行爲,就納管;臺灣迄今仍維持條條框框式的機構監理,易漏接消費者。

政大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王儷玲說,很多金融創新業務都沒有專責機關管理,像im.B詐騙案,還有美國的加密貨幣交易平臺FTX倒閉,臺灣也有很多受害人,沒有主責的監理機關,一旦發生事故,消費者會有較大傷害。她認爲,金管會應有更快速的解決方案跟納管方式。

政府對於創新商品、服務接納度不夠,連帶影響民衆的選擇。澳洲蒙納許大學法學院教授臧正運說,現在有很多國家准許比特幣期貨ETF,美國年初也準了比特幣現貨ETF,臺灣現在還在討論。

在科技、網路帶動下,金融市場變化快速,要做好金融消費者保護,除了仰賴政府心態調整,也該思考是否重新定位監理機關的組織架構了。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件數、投保中心單一重大案件、民間版融資公司業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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