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0年毫無聯繫完全沒新訊息 老媽就當這個兒子死了

近40年毫無聯繫完全沒新的訊息,老媽就當這個兒子死了,聲請宣告死亡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當年退伍返家後,卻長期不願就業,屢向家人索要金錢及施暴,家人就與他分開居住且未再聯繫,後來阿國因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經戶政單位於2007年通報協尋,並註記爲失蹤人口,但迄今仍未尋獲。不滿失聯近40年,生死不明已逾7年,阿國的母親依法聲請死亡宣告。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爲死亡之宣告。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而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及第156條均有明定。

阿國的妹妹庭證述,阿國退伍時大概是大26歲,家人有幫他找工作,但他不去工作,只說要再玩一陣子,當時母親說他這樣不行,他們就從公寓搬出來,將公寓留給阿國住,雸阿國他都沒有工作,還跟爸爸要7、8萬元,那時候有起衝突也請派出所來處理,後來就沒有再聯絡了,大概近40年都沒聽到他的消息。

法官考量,阿國並無前科紀錄,無入出境紀錄,無近7年內的社會福利申請資料、電信門號使用資料、勞保資料、所得及財產資料、就醫紀錄,也無殯葬設施使用資料,勘認阿國最遲在2007年4月就已失蹤。,日前依法宣判,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