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騎士慘摔枉死 自來水公司「這東西」 害2個女兒沒了媽媽
王婦因自來水公司制水閥盒蓋摔車柱傷不治。(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一名蔡姓女騎士去年(2022年)3月21日上午11時許,騎機車行經左營區城峰路南往北時,輾過自來水公司制水閥後導致盒蓋突起,後方王姓婦人騎機車經過,前輪輾壓該制水閥盒,整輛機車後輪翹起,害王婦連人帶車慘摔。緊急送醫搶救,王婦因頭部外傷、顱腦損傷、胸部鈍力傷致創傷性休克等,院方仍因傷重宣告不治。
王婦的2個女兒強忍悲傷幫母親辦理後事後,根據相關調查,直指母親的死亡,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有極大的責任,因而提起國家賠償賠償,包含醫療、喪葬、精神慰撫金等共425萬3813元。
法官審理,林女2個女兒表示,自來水公司從2006年間起新設置制水閥盒蓋,均已加裝防跳脫固定設備,但案發的制水閥仍使用舊型盒蓋未更換。
巡查時僅目視檢查和蓋與路面是否平整,未以手動開啓盒蓋檢視防跳脫固定設備,是否損壞或生鏽,以避免盒蓋遭車輛輾壓後翹起。自來水公司制水閥設置及保管有缺失,並與母親死亡結果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
自來水公司則表示,公司是國營事業機構,依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國營事業機關僅股份爲公用財產,其所有之財產或設備非國有財產,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案發制水閥約於1991年間設置,依規定一年檢查一次,最近一次檢查日期爲2021年5月6日,檢查結果爲正常,該制水閥盒是使用舊型六角盒蓋,雖無防跳脫裝置,但仍須以工具才能將盒蓋翹起,有脫落就需要更換。
一般車輛輾壓通過該制水閥均未發生過任何事故,顯見盒蓋設計並無瑕疵,雖於2006年間新設置制水閥盒有防跳脫裝置,但不能以現時科技水準與當時技術相互比較,認定舊型盒蓋相較於新型盒蓋無防跳脫裝置屬設計瑕疵。
縱使認爲應負賠償責任,然而王婦發生事故時已年近70歲,未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依其高齡的生理狀況不應騎乘機車,且當日天雨路滑,騎乘機車應更加小心,王婦應注意路況而疏未注意,導致事故發生及損害擴大也其有過失。
法官認,應按民法第191條第1項,設置有欠缺,係指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並參照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1464號判決先例要旨,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日前判決,2個女兒請求精神慰撫金各70萬元爲適當,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應分別給付2個女兒82萬6907元、82萬6906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