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國際 討論三大數位應用情境

行政院科會辦指導下,資策科法所所舉辦之「後疫情時代之數位發展轉型-2020科技法制前瞻論壇」,以「數位發展與轉型」作爲主軸,透過「資通供應鏈安全及溯源管理法制」、「公共運輸自駕巴士上路法制」及「智慧機器人應用法制」等三場次,發表與討論數位發展基礎環境與不同數位應用情境之重要法制議題,爲我國接軌國際,完善法制,掌握產業商機預作準備。

布拉格提案將5G的資安要求擴張到供應鏈層級,廣獲歐盟﹑美國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會員國大力支持,美國國防部推出CMMC認證,適用於所有參與國防產業之供應鏈,臺灣在全球科技產業供應鏈佔有重要地位,亦間接受到影響,有鑑於國際對於供應商管理浪潮之來臨,更須針對「資通供應鏈安全及溯源管理法制」提早因應。資策會科法所專案經理鄭嘉逸表示,對於5G供應鏈的安全進行規範已是國際潮流,美國近年有關5G等資通供應鏈的安全政策相繼出爐。例如國土安全部「美國採用5G引發的風險概況報告」,商務部「確保國家資通訊技術與服務供應鏈安全法規」及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相關規範;此外,國防部藉由網路安全成熟度模型認證(CMMC)之發佈,透過第三方認證機制,藉以驗證民間承包商是否擁有適當的網路安全控制措施,若不符合要求,就會被取消參與政府標案的資格。

對於一般性資通產品,與會專家亦認爲可透過將原料清單與資訊充分揭露或訂定相關自律標準,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能確保我國產業符合國際採購規範。

全臺第一臺載客自駕巴士於6月在臺北市信義路進行夜間道路測試,將國內自動駕駛應用發展駛往新的里程碑,不過距離未來正式上路,似仍缺「公共運輸自駕巴士上路法制」等相關法規配套之最後一哩路。資策會科法所法律研究員劉彥伯現行無人載具沙盒案例應用模式中,歸納出自駕巴士應用之類型及其上路須應對之問題,並嘗試從大衆捷運法,公路法等二法源體系思維,分析不同遵循法源之優點與疑慮。劉彥伯表示,以專用道型(類似捷運)之自駕巴士而言,若納入大衆捷運法體系中,主要優點爲人員培訓車輛管制似可較彈性,但可能與使用專用動力、密集班次等大衆捷運系統定義相沖突

反觀公路法體系,由於可兼容現行不同巴士運輸業者,也可因應不同情境提供合適的路權或管理,似較能含括多元應用情境,不過以現行制度規範面而言,車輛要求及人員監管制度似仍有調適空間,建議未來可視自駕巴士實際應用適度調適相關規定。此外,與會專家亦多認爲如要因應自駕巴士上路,考量巴士本身仍爲汽車,且不一定各地區都有適合的環境發展專用道型自駕巴士,故建議仍由公路法體系着手調適。

新冠疫情催化下,爲了減少人與人之間接觸的頻率,以自動化及無人化之方式,調整生產流程與商業模式漸成主流,預估機器人未來將被更廣泛應用於各領域,此外,人工智慧的高度發展,亦將改變「智慧機器人的應用法制」。

資策會科法所法律研究員吳佳琳於分析歐盟的機器人法制時表示,歐盟既有機器人規範主要以產品安全商品檢驗爲主,不過,隨着人工智慧的發展,智慧機器人之議題逐漸浮上臺面,使機器人之責任與倫理規範被熱烈討論,在未來,機器人之「隱私及數據規範」與「責任分配」兩大法律議題將會成爲討論重點。又對照國內法規現況,我國關於機器人之法制規範,主要着重於工業用機器人,內容多依循ISO10218之國際標準,大致符合國際規範趨勢;在服務型機器人方面,則因應用範圍廣泛,可依循之規範及國際標準較爲缺乏。

最後,針對智慧機器人之法制發展上,則建議可從機器人最相關的法律領域開始進行評估,必要時修訂相關法律,例如:民事責任問責、刑事責任、資料保護等;或可針對醫療及交通等較爲蓬勃發展的特定領域進行法規調適與政策因應。

論壇終場邀請各界專家進行「產業數位發展與轉型之法制整備思考」專題討論,以較宏觀的視野鳥瞰產業數位發展與轉型間之關鍵與連結,爲前面三場次議題尚未及關注者做補充及提點。

資策會科法所所長王偉霖說,COVID-19催化數位轉型,不過如何延續這股動能,有賴政府政策之配合,資策會科法所作爲政府智庫,希望協助政府從法制的觀點,在監管及鬆綁間取得平衡,未來或可採不特定技術領域模式建立創新試驗機制,讓整體產業都能獲得轉型的好處。(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