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軟體變狼窩!花蓮男明知對方未成年 住處內強行猥褻遭起訴

男子明知對方未成年仍猥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小偉(化名)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小花(化名),小偉明知小花爲未滿14歲之女子,竟在其住處內,不顧小花出手阻擋、出言拒絕,強行觸摸其胸部、大腿內側,與親吻、擁抱後,仍違反小花之意願,以手撫摸胸部,並擁抱、親吻小花之嘴脣及頸部,法院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偉與小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於112年9月20日3時許,在小偉住處內,小偉明知甲女爲未滿14歲之女子,且在小花已出手阻擋其觸摸胸部、大腿內側,並出言表示拒絕與其親吻、擁抱後,仍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小花之意願,以手撫摸小花之胸部,並擁抱甲女、親吻甲女之嘴脣及頸部,而對甲女爲強制猥褻行爲得逞。

小偉犯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核與小花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意以20萬元與小花調解,但因小花之法定代理人不願意調解而未成立調解,足認被告確有悔過之意。

法院審酌,被告明知小花系未滿14歲之女子,僅爲滿足自己之性慾,竟利用與小花獨處之機會,以上開方式對小花爲強制猥褻行爲,侵害小花之性自主權,且危害小花日後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已對小花造成身心及性觀念發展上之傷害,漠視小花之性自主權,影響小花之人格發展及健全心理,殊值譴責;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小花於偵查中表示不願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0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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