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燒國旗言論自由 獨派青年獲判無罪

焚燒國旗是否構成刑法毀損國旗罪,還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法界一直以來看法不一,檢方多認爲構成犯罪依法起訴,但法院判決有不同看法,高院合議庭在前年11月曾就此見解認爲有牴觸憲法的疑義,聲請大法官憲法解釋,迄今尚未作成解釋。

判決指出,李嘉宇因不滿228事件已逾70年,政府仍未實踐轉型正義,2018年2月27日晚上參加「臺灣國」等主張臺灣獨立團體,舉行的「228追思晚會」活動,擔任主持人的李嘉宇,當晚宣佈晚會結束時,要求在場羣衆燒掉國旗,這時有不詳姓名的男子拿出自備的中華民國國旗焚燒,李事後被北檢依教唆侮辱國旗罪起訴。

北院審結,法官認爲李嘉宇固然有唆使他人損壞國旗的客觀行爲,但這是在表達特定政治訴求的象徵性言論,與純以損壞、除去、或污辱國旗爲目的的行爲有別,自認應屬表意自由的範疇,受憲法高密度保障,主觀上難認定有教唆他人侮辱國旗的犯意,無從以教唆侮辱國旗罪責相繩,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