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耐震規範「僅供參考」責任不明 監院要這2部會改進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是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授權訂定之法令,每遇重大災害,導致建築物傾斜或受損時,都以此爲圭臬。(報系資料照片)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是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授權訂定之法令,每遇重大災害,導致建築物傾斜或受損時,都以此爲圭臬。不過,監察院發現,內政部對該規範之「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並無強制性,甚至稱「僅供參考」,導致「耐震標章」的特別監督工作有責任和資格不明的疑義,因此函請內政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改進。

監委郭文東指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是行政程序法的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命令,內政部作爲「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主管機關,但該規範附錄A卻稱「本附錄系原第7章草案內容,經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第31次會議決議刪除涉及建築物法定行爲人部分,附錄之原第7章草案內容系原始之擬定資料,僅供參考」。

監委質疑,現行建築物耐震特別監督制度(含特別監督人資格等)無需依附錄A內容辦理,導致取得「耐震標章」所需的特別監督工作是否應依附錄A實施「結構施工特別監督」,以及「特別監督人」之資格與責任等疑義,允應確實檢討改進。

「耐震標章」雖由民間認證機構核發,屬自願性、鼓勵性制度,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均有規定要取得耐震標章,才能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獎勵容積,可知「耐震標章」之核發與政府「容積獎勵」授益處分直接相關。

監委表示,內政部以耐震特別監督並非建築法規範下的制度爲由,未就附錄A「特別監督人須爲有資格執行該項特別施工作業之結構專業技師」規定所稱「有資格」、「結構專業技師」有明確解釋,如何能落實容積獎勵目的,令人質疑。

此外,行政院工程會爲技師法的主管機關,理應建立專業技師制度,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提升技術服務品質,健全專業技師功能,但該會對「耐震特別監督工作」究竟是否是「技師業務」,前後做出相反的函釋,莫衷一是,令業界無所適從,允應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