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緩疫情衝擊!全臺酒吧開放「外帶」調酒 符合3條件可販售

▲即日起酒吧調酒開放外帶,符合3條件販售。(圖/記者胡至欣攝)

記者胡至欣/整理報導

三級警戒延長,八大行業娛樂場停業無盡頭,不少酒吧爲求生存,私下提供調酒外帶服務,甚至提出外送方案,卻因違反煙酒管理法遭到檢舉,經過中央地方協調後,財政部函示同意,疫情期間有條件開放外帶調酒,但外送仍不開放。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指出,自新冠疫情第三級警戒開始,爲避免羣聚傳播風險升高,餐飲業一律禁止內用、僅可外帶,期間接獲多家調酒業者陳情,疫情期間以外帶販售調酒恐違反煙酒管理法,致影響生計。北市府爲協助調酒業者降低營業損失衝擊,併兼顧消費者權益建議財政部開放外帶調酒。

對此,財政部17日函示同意有條件開放,並指出一般酒店或PUB調配雞尾酒行爲,爲現場即調即飲,亦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之服務行爲,非屬產製私酒。故依現行規定,調酒僅可內用不可外帶,但在第三級警戒期間,調酒業者因禁內措施無法外帶,已影響其生計,因此同意業者在符合3配套措施下,得提供販售之調酒外帶服務:

一、應以杯裝爲限,且無商品化包裝。

二、前揭杯裝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應於該杯裝容器上標示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購買者,該產品酒品、未滿18歲禁止飲酒事項,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誤飲

北市財政局最後表示,第三級警戒期間,財政部有條件開放調酒業者提供外帶服務,但仍禁止以社羣網站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站連結電子表單等電子購物方式販售酒品,以符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保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之目的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至5萬罰鍰。

如進一步查獲業者產製私酒之事(物)證,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5萬至100萬罰鍰。財政局也將持續稽查,以維護菸酒市場秩序及消費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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