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執法不公 人心難平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是莊子的名言,司馬遷也援用以批判當時的朝政。

這句話並不是在爲「竊」的行爲開脫,竊無小大,皆爲犯法,只要有明確證據,法律之前,應該人人平等,都應該據以量刑。

但「竊」的確又有大小之別,竊鉤固然有罪,但情節輕微,而遽然以死量刑,這是「罪與罰」的失衡。「竊國」當然是情節嚴重的大罪,但不僅未得到懲罰,反而僭居高位,甚至人人稱頌,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呢?

莊子說了,「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一切是非善惡的判斷標準,皆操掌於王侯之手,就是自詡爲「仁義」之人,也沒有人敢於有異議。

其實,法律並沒有因此而消失,律條嚴明,除非變法改制,本來是所有人一體適用,不能有任何例外的。但是,法條雖在,但施用之人,不僅憚於揭露,更處處爲之彌縫,甚至曲文說解,加之以「仁義」之名,這不是法律不公,而是司法者的不公。司法者一旦不公,法律就不可能是人人平等,會因爲有權有勢有財的王侯而形同虛設,這纔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如果檢調單位的證據確鑿,高虹安所犯的情節雖輕、數額雖小,該追究的仍然都應該進行。高虹安有無犯意、有無貪污,司法如何裁斷,自有法庭上的攻防,既已進入司法程序,一切都必須依法論處,任何人不能置喙。不過,依照臺灣對相關貪瀆案的審理狀況,高虹安如果未能舉出能說服法官的證據,被判處爲有罪,恐怕不但會被褫奪公職,甚至連牢獄之災也難以避免。

量刑輕重,除了與引據的法條攸關之外,法官的自由心證也是非常重要的。檢調單位起訴高虹安,其實也是職責所在,就看法官如何判決了。

蘇東坡在〈刑賞忠厚之至論〉中,虛構了一個「想當然耳」的典故,說堯帝之時,皋陶奉命掌司法之職,遇到有罪當死的犯人,皋陶堅持非依法行事、「殺之三」,判處死刑不可;但堯卻認爲不應該判得如此嚴厲,「宥之三」。由於故事是虛構的,所以我們也無法知道究竟最後的判決是如何。但是,蘇東坡卻藉此衍生出「罰疑從去,所以慎刑也」的一番道理,對堯的忠厚,是極其肯定的。

檢調單位是皋陶,依法提出告訴,儘管堅持非將高虹安衡以重罪不可,且有「犯後態度不佳」等主觀的理由,未必能信服人心,但基本上還算是恪盡其職守的。我們當然不能期望法官都會像堯一般的「忠厚」,但是,犯行即便確定,也是有大有小,「罰疑惟輕」,這纔是「慎刑」的態度。這不僅僅是針對高虹安而發,其實也直指其他涉貪數額較小,而量刑卻深重無比的其他人。

在這裡,「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最令人反感的原因,其實是出在檢調層面,小數額的貪瀆,檢調單位花費九牛二虎之力予以偵辦,耗時9個月之久,且在最敏感的時機起訴,但是對其他動輒涉及數以億計、百億、千億計的案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輿論紛紛,都仍投鼠忌器,按兵不動,就難免令人覺得其執法未免也偏差太大了。這纔是目前臺灣司法最大的病竈。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看似人人平等,其實卻是根本都不平等的。竊鉤者的小魚小蝦,雖是落入網中,被繩之以法了,而竊國者般吞舟的大鯨魚、大鯊魚,卻仍縱橫於大海之上,掀波翻浪,這教人心如何得能平衡?

高虹安的起訴案,司法猶未判決,我們不能遽然就稱其「不公」,但是,檢調單位見樹不見林,捉小放大,就是明明確確的「執法不公」了。

(作者爲退休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