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證!縣市級民意代表 財產申報裁罰比率最高
監察院公佈第6屆第9期電子報指出,去年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經廉政委員會議決議裁罰計44 件,裁罰金額達 1150 萬元。(摘自監察院電子報)
監察院公佈最新一期電子報,去年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經廉政委員會議決議裁罰計44 件,裁罰金額達 1150 萬元。監察院表示,按受裁處者職務類別觀察,以鄉鎮市級民意代表13人爲最多,其次爲縣市級民意代表 10 人。
監察院受理109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共10726 件,核派查覈、調查計 442 案,決議裁罰計44件。若以受裁處者職務類別區分,鄉鎮市級民意代表共13人受裁罰,位居所有職務類別之冠,其次爲縣市級民意代表 10 人,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6 人再次之。
監察院表示,如以各職務類別裁罰件數,再除以該職務類別總查覈、調查案數而得出的「裁罰比率」觀察,則是以縣市級民意代表 19.2%爲最高,其次爲鄉鎮市長 17.6%,直轄市民意代表 14.8%再次之。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及第12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爲不實之申報者,處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