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男酒駕撞死人 嘉檢起訴依國民法官法審理

去年嘉義縣東石鄉發生1起死亡車禍,張姓駕駛酒駕與蔡男車輛發生嚴重車禍,張與妻子輕傷但蔡男送醫不治。檢方偵查終結,認張男涉犯刑法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嫌提起公訴,屬於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情形,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去年8月2日深夜10點多,43歲張男開車載40歲妻子呂女由北往南行經東石鄉龍港村縣道166線與嘉7線路口,適有39歲蔡男開車由西往東行駛,2車發生衝撞翻覆田裡,3人先後送醫,蔡男傷重不治,張男被測出有酒精反應。

嘉義地檢署偵查終結,昨天將張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嫌提起公訴。

檢方表示,因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如酒醉駕車致死),就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該案涉及酒駕,適用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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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嘉義縣東石鄉發生嚴重車禍造成1人死亡,檢方偵查終結,將酒駕男提起公訴,並適用國民法官法。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