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酒駕2次被抓「以爲是朋友的車」 真車主挨罰傻眼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南部某業者去年5月間將1輛汽車租借給A男,並簽署切結書表明禁止酒駕或轉介他人使用,沒想到A男把車借給朋友阿財(化名),阿財被警方抓包酒駕2次,害業者也因此受到裁罰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裁定撤銷對業者的處分。
▲阿財酒駕2次被抓包。(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財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區,因迴轉未打方向燈被警方攔查並實施酒測,測得呼氣酒精濃度值爲0.41MG/L,而且這是他第2次酒駕被抓,當時他聲稱,車子是朋友A的保養車輛。
但該車其實是A男向某業者租借的車輛,業者也因爲此事受到裁罰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業者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該車是在去年5月間租借給A男,當時有簽署切結書表明禁止酒駕及轉介他人使用,沒想到A男私下將車子借給阿財使用,公司方面已經善盡督導義務。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認爲,業者是車輛所有人,應負推定過失責任,而且需要舉證證明無過失才能免罰,業者未善盡監督管理義務,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A男未經業者同意將車子交給阿財使用、阿財酒駕被抓等行爲,都不是業者出租車輛時可以預見的狀況,況且業者已經事先告知禁止酒駕及轉介他人使用,最終認定業者沒有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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