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富商每月4萬包養「騙砲」 狂摸女網紅下體「付不出錢」下場曝

臺北地檢署

陳姓男子去年向女網紅提議每月包養4萬元,換做愛4至5次,以先付2萬元「定金」爲由騙對方見面,陳一見面就對她上下其手,卻遲遲不付錢,她要求「給錢纔給摸」,陳卻雙手一攤說忘了帶提款卡,無法領錢,下次再約,女子驚覺陳是「假闊佬」,被陳「騙摸」,憤而提告。臺北地檢署依《刑法》詐欺得利、強制猥褻罪起訴陳男。

起訴指出,陳男去年11月11日凌晨,看到女網紅在網路聊天室發文求包養,明知自己並無金錢包養女性意願,竟意想天開想免費「騙砲」,即與對方攀談,取得對方聯絡方式後,傳訊給對方願以每月4萬元包養她,條件是每月要發生4、5次性關係,當天見面可先支付2萬元包養費用,希望她馬上提供性服務。

陳男在對方同意後,趕在當天凌晨2時開車接她,先將車子暫停路邊後,猴急的用手撫摸她左大腿4、5下,再將手伸進她短裙內隔着內褲撫摸下體。

女子見陳男遲遲不拿出說好的2萬元,直接推開陳男的手,並說「等到了旅館,你給了我2萬元再說」,陳男才罷手,並開車到汽車旅館。陳到旅館附近後,說他身上錢不夠,下車進入超商領錢,但不久即返回車上,表示沒有帶提款卡,無法領錢,下次再約。

雙方因此不歡而散,事後女子認爲是被陳男佯以包養名義欺騙,平白摸她大腿、下體,向中山分局報案,警方依詐欺、性騷擾罪將陳男送辦。

檢察官調查後認爲,陳男是佯以包養名義,讓被害人誤認而未反抗,顯見被害人是壓抑性自主決定權,已屬《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並非單純「乘人不及抗拒」,不符《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構成要件,而改依刑度更重的《刑法》強制猥褻罪起訴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