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仲介每月最多隻能抽1800!北市要替外勞爭回267萬

外籍看護。(圖/記者黃克翔攝,下同)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25日公佈106年1月至6月外籍勞工管理爭議案件統計數據總計受理外籍勞工法令諮詢服務7244件;其中,勞資爭議協調775件,以申訴管理事項爭議爲最多,工資事項爭議次之,仲介事項爭議佔第三。重建處表示,估計協調後爲外籍勞工爭取應有法定權益金額新臺幣267萬3653元。

重建處陳惠琪代理處長表示,北市境內外籍勞工有4萬5千餘人,其中91.88%擔任家庭機構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的社福類外勞國籍印尼籍最多,佔73.90%。由於外籍勞普遍工面臨語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習慣及資訊落差等差異,勞資爭議案件涉及層面廣泛多元,亦常發現一案包含數種爭議事項。

有關管理事項爭議,主要發生於僱主或被看護人對外籍勞工生活或工作之管理問題,例如沒收手機、未尊重外勞因宗教於拜(禮)拜或飲食上之特殊需求、給予外勞休息之時間不夠,以及不同意外勞之休假或請年假返國等情形

工資事項爭議幾乎年年都會進入統計排行前三名內,顯見外籍勞工常面臨薪資未被全額給付之問題;至於仲介事項之爭議,則常發生仲介超收服務費、未經外勞同意代爲保管薪資或證件,以及每月收取服務費卻未提供服務或未協助外勞處理事務等。

重建處表示,105年11月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生效後,外籍勞工不需要在3年聘僱期滿後重新入境,可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視其意願與僱主協議續聘或轉換至其他僱主處工作。重建處提醒,不論協助續聘或轉聘,仲介只能依外勞在臺年資向其收取每月1500元至1800元不等的服務費,其中3年期滿續聘或轉換的外勞,第4年服務費仍以每月1500元計,若巧立名目超收費用就屬違法

此外,依法僱主應全額給付外勞薪資,並給予外勞雙語薪資明細表,且不得預先從外籍勞工薪資中扣除仲介服務費;另外,勞動部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2條之修法,106年4月18日發佈「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外籍勞工依法取得特別休假後,即可利用該特別休假自行排定返國時間,僱主「原則」應予同意,或與外籍勞工協商調整返國期日,若協商調整不成立時,僱主仍應依外籍勞工原來排定的日期,同意外籍勞工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