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誘拍少女三點全露裸照 判10月確定可罰錢

雪碧保密條款攏是假!散佈、拍裸照都該檢討。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蘋果日報》劉姓記者被控透過攝影網站,拍攝未成年少女三點全露猥褻照片劉男辯稱是臥底查訪不法情事最高法院認定他假採訪之名誘拍裸照,20日判刑10月,全案確定。

法院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民國97年成立「臺灣天使攝影」攝影網站,自任版主對外招募拍攝內衣人體裸露的外拍模特兒,參加的攝影師每次需付2000元至2500元不等費用,劉男加入成爲會員,參加多場攝影活動

隔年,一名17歲少女上門應徵模特兒,劉男明知對方未滿18歲,還開車載她到臺中攝影棚拍攝三點全裸的照片,他與王男陸續找上2名少女拍攝裸照。

後來少女指控,劉男多次搭載她從臺北南下臺中拍露點照,曾在車上拿出模特兒幫男子口交影片給她看,還說男生就是他,並提到口交價碼,比拍照好賺,暗示她要不要性交易

上海鬧市裸拍門,妙齡豪放女三點全露拍裸照,儘管已成年,法令依然不允許。(圖/取自網路

臺中地檢署認定劉男拍攝5次,2012年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劉男透過所屬報紙喊冤,遭人誣陷,他辯稱是臥底採訪攝影網站是否「假拍攝、真賣淫」,少女裝扮成熟,刻意隱瞞年齡,看不出來是未成年,他恪守本分未拍猥褻露點照片。

法院開庭審理,劉男的主管作證說,雖要求劉男加入採訪,但有表明採訪過程不能違法,因爲沒有發現違法,所以沒有報導,可見劉男拍少女裸照與新聞採訪無關。辯護律師也說劉男依照長官指示採訪,應受新聞自由保障。

法官採信少女證詞,劉男明知對方未成年,他不但化名拍照,還慫恿少女拍攝尺度大一點其實很安全,照片也不會外流,一、二審法官都認爲有罪。最高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判處劉男10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