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告「壹週刊」跟拍 雙雙不起訴
▲雞排妹鄭家純與「壹週刊」互告,北檢不起訴處分。(圖/記者周宸亙攝)
去年3月雞排妹鄭家純怒告「壹週刊」記者跟拍,涉犯妨害秘密罪,「壹週刊」也以雞排妹搶走記者手機,反控強制、毀損和誣告三項罪名。臺北地檢署19日上午偵結,雙方通通不起訴。
去年3月30日晚間7點多,雞排妹因爲搬家發現有記者跟拍,當場拒絕拍攝後,搶下該名記者手機,要求刪除照片,隨後報案。警方抵達現場,原本記者表示不再跟拍了,但另一輛轎車上的記者開始錄影。雞排妹強調,她不過就是搬個家、和弟弟吃晚餐,沒有必要2臺車6名記者跟拍,怒告「壹週刊」社長斐偉及洪姓、謝姓、徐姓三名記者妨害秘密。
不過「壹週刊」認爲,記者拍攝只有1樓門廳部分,並沒有侵入,雞排妹卻又搶下記者手機,因此提告強制、毀損和誣告三項罪名。
臺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爲記者被搶下手機後表示「手機我不要了,送給妳!」並沒有構成強制罪,也沒有證據證明雞排妹曾要求刪除照片,不構成毀損。至於誣告部分因有其根據,裁定雙方皆罪證不足,不起訴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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