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類評價”被熱議 如何落地成焦點

近期,新“國九條”對公募基金行業着墨頗多,還首次提出了修訂“基金管理人分類評價制度”(下稱“評價制度”)。評價制度關係到基金公司的方方面面,如渠道產品准入、創新業務資格、公衆品牌形象等。且從保險、券商等機構的經驗來看,建立統一的分類評價機制是大勢所趨。

證券時報記者瞭解到,基金業早在幾年前就廣泛討論過建立分類評價制度一事。但由於在指標分類等方面缺乏共識,該事情一直未能推進。如今在新“國九條”契機下,業內最新討論已納入了投研能力、特色屬性等維度。基金業能否就此建立起一套廣泛適用的分類評價制度,讓不同機構的差異化、特色化經營得到公平、公正評價?

分類評價

關係到長線資金質量

修訂評價制度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不僅在於首次提出,更在於其在新“國九條”背景下的重要意義。從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情況來看,各家公募反應熱烈,中小公募呼聲明顯高於大型公募。“從起初的基金產品評價、投研框架搭建到如今的管理人評價,一切都是在‘探索—創新—修正’過程中前進的,只要堅持以持有人利益爲重,就能持續推陳出新,實現高質量發展。”某公募高管對證券時報記者說。

“實際上早在幾年前,基金業就開會討論過這個事情。”某公募市場總監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當時大中小型公募都有代表出席討論會,雖然沒能達成共識,但從那時起就有了基本預期,即分類評價這個事一定會做,是大勢所趨。

針對本次情況,該市場總監敏銳發現,“修訂分類評價制度”這一提法不是放在新“國九條”第五部分,而是放在了第七部分,即大力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持續壯大長期投資力量。“起碼在新‘國九條’語境下,這個分類評價會關係到長線資金的投資質量。銀行、保險、養老金、社保基金等大機構的委託資金體量大,關係到資本市場穩定性甚至是整個國民生計,投資決策會非常嚴謹,他們在投資公募基金時,需要有明確可循的管理人分類標準。”

“這是公募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必要舉措,新‘國九條’明確提出可謂正當其時。”券商專業人士劉暢對記者表示,近年來公募行業經歷了一輪爆發式增長,公司數量已有100多家,成立時間、管理能力、稟賦優勢也都不一樣,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廣泛適用的分類評價制度,這樣瞭解各家公司情況就會更加直觀。

基金公司評價制度有其特殊性

在當下資本市場裡,金融機構評價已非鮮事。但要探索基金管理人分類評價制度,需要區分兩個問題:一是普適大邏輯,二是機構特殊性。

金融機構的分類評價,很大程度上是宏觀金融審慎管理演化的結果。2008年的金融危機,美國大型金融機構的倒閉不僅引發資本市場劇烈動盪,還導致了明顯的經濟衰退和相關係列問題。各國此後雖拿出了各種應對方案,但無論是市場化清算破產還是政府介入救助,都會帶來高昂成本。正是因此,加強核心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成爲防範風險的重要內容。

2011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概念,從跨境活動、規模等五個維度構建指數模型確立識別標準。從2012年起,全球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根據銀行機構上一年的相關數據,發佈當年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中國多家核心銀行機構躋身其中。除銀行外,中國目前制定了分類評價的金融機構還有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和期貨公司。在這一背景下,建立公募基金公司分類評價機制,無疑只是時間問題。

但和其他機構不同,基金公司的評價制度有其特殊性。根據前述公募市場總監透露,前幾年的業內討論之所以沒達成共識,主要在於評價指標分歧。“當時提出的評價指標,主要是管理規模和經營利潤,有相當部分基金公司不贊成。如果只考察規模和利潤,會忽視不少中小公司的發展特色。”此外,前述公募高管表示,基金公司固然有規模、發展時間、業務重點和方向等區別,但這不必然意味着優劣高低。分類評價制度應爲各類管理人創造良好發展環境,讓不同機構的差異化、特色化經營得到公平、公正評價。

這還意味着,基金管理人評價要實現內外部標準明確化。有業內人士表示,基於過往長期業務互動,和基金公司有合作的機構,特別是財富管理業務較成熟的券商和銀行等代銷機構,實際上都有着一套內部評價制度。這次提出的分類評價制度建設,實際是把這類已存在且有着相當部分共識的制度明確化、規範化,與資管行業整體發展趨勢是吻合的。

“當前,一些機構在對基金管理人評價時,普遍使用的指標是資產規模、產品類型、歷史業績等簡單量化排名,專業深度與廣度均值得商榷,且顯著偏好大中型頭部機構,對新、小機構不太友好,這些評價的效果已被市場多次質疑。”前述公募高管說。

可圍繞三大維度展開

那麼,該制度建設到底該如何分類、如何評價?

針對制度落地問題,業內人士的思路入口依然是基金公司特殊性。

“券商和基金公司的屬性不一樣,公募不能完整照搬券商分類評價制度。”某大型券商負責公募准入負責人分析,券商的分類評價體系,主要針對的是合規展業和經營風險,以此來制定相關指標得出最終評分。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券商機構分類評價有5大類11個級別,評價指標大體有六類,分別是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動態風險控制、信息系統安全、客戶權益保護、信息披露。這些結果主要供證券監管部門使用,券商不得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就大方向而言,一位有着10多年從業經驗的公募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在當前語境下,基金管理人的分類評價標準首先要考慮的應該是合規維度,其次纔是業績,特別是業績穩定和持續性,再次是產品策略結構合理性,可重點考覈權益產品。在此之後,才應該是規模等指標。

上述券商專業人士劉暢的建議更爲具體,他認爲基金公司分類評價可圍繞三大維度展開:一是綜合實力,可觀察基金公司的非貨規模、產品數量、股東背景等維度;二是投研能力,主要考察基金公司的業績情況、投研架構、基金經理年限、產品線佈局等方面;三是特色化能力,基金公司是否在某些領域具備差異化的產品、業績、策略等方面的特色,以此作爲加分項。

針對基金產品,前述公募高管還給出了三個“分開”建議:主動與被動產品分開;權益、固收、FOF、境內外等要分開;常規與特色產品要分開。“能做好主動管理不等於能做好被動管理,能夠做好權益和固收管理,不一定能做好FOF或QDII管理。”他還建議,在定量指標基礎上還應做好定性評價,這對基金業差異化發展尤其重要,包括但不限於合法合規情況、專業能力高低、成就貢獻大小、敬業精神評判、創新價值評估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