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結餘逾50萬 編使用計畫

稅務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劃時,應注意免稅標準規定,若未能依規定執行完畢,最遲應在原使用計劃期間屆滿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年度將屆,各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若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時,必須針對相關結餘款編列使用計劃,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劃應包含使用年度、金額、計劃名稱及支出內容,使用期間以次年度起算四年內爲限,使用計劃內容應符合章程所載設立目的或宗旨。完成程序者,當年度結餘款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