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族福音! 立院三讀 汽燃費欠繳達900元纔開罰

立院三讀通過欠繳汽燃費達900元以上纔開罰。(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公路法》第75條,將欠繳汽燃費開罰的標準,從屆期改爲累計達新臺幣900元纔開罰,讓機車族不會因一時忘記繳汽燃費,或是還沒收到繳費通知就被開罰。

現行條文規定的開罰標準是屆期不繳納者,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緩,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髮牌照

修正條文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9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3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髮牌照。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指出,被罰款情況中,甚至有欠繳167元,被開罰600元的情形。而機車最高可罰600元,與汽車欠繳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的罰款相同,但機車每年的汽燃費只有300、450及600元。

鄭運鵬認爲,對於許多民衆個人因素戶籍地居住地不同時常無法如期收到繳費通知,致逾期未繳,若因此而受罰,徒增民衆負擔,尤其是對使用機車代步的勞工階層顯有不公。因此,才提案修正《公路法》第75條增列條件,欠繳金額須累計達3千元以上,主管機關才得以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