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公司老闆挨罰328萬拒絕繳清 臺北地院裁定管收

開設航空貨運公司的沈姓男子,10年前進口貨物與申報單不符,被依法開罰328萬多元,他不僅拒絕繳清罰鍰,還隱匿帳戶內的高額存款,本週二遭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聲請管收,經臺北地院裁準,立即被解送臺北看守所執行管收。(圖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提供)

開設航空貨運公司的沈姓男子,10年前進口貨物與申報單不符,被依法開罰328萬多元,他不僅拒絕繳清罰鍰,還隱匿帳戶內的高額存款,本週二遭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聲請管收,經臺北地院裁準,立即被解送臺北看守所執行管收。

臺北分署表示,10年前沈男因進口貨物申報單不符合實際貨物內容,被臺北關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裁罰貨物1倍的罰鍰、328萬餘元,並於6年前將處分書送達到沈男經營的公司;但他不僅沒有繳納罰鍰,更將自己銀行帳戶內的高額存款,屢次透過匯款或提領現金的方式,隱匿他處。

臺北分署指出,經臺北分署調查並執行後,仍有190萬多元的罰鍰尚未繳清,且這些被他隱匿的資產,除了匯入其配偶的帳戶,也有多筆匯入公司林姓員工的帳戶。

臺北分署表示,光是提領30萬元以上的次數,就有10次、共467萬多元,遠遠超過他應該繳納的欠款。他有能力繳完罰鍰卻拒繳,加上他到案後仍推稱公司財務由妻子管理,拒絕配合繳納,分署決定對他聲請管收。

本週二臺北地院開庭時,沈男當日被勸諭繳納罰鍰,以防被管收,但他仍說自己無法籌措這筆錢;法官因而認定他有能力繳納罰鍰卻隱匿財產,當庭裁準管收,隨後由臺北分署將他解送看守所執行管收。

臺北分署呼籲,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一旦成立,義務人之資產即屬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非可任意處分或移轉,更不可藉由移轉資產以規避公權力之強制執行,以免後續衍生如管收等之不利法律效果,不僅危及自身亦無益於債務解決,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