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遭海關沒入 可購回

財政部關務臺北關表示,貨物海關處分沒入確定後,原則上由海關依法標售或銷燬,但受處分人可購回。

如果受處分人有購回需求,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若爲我國准許進口出口貨物或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45萬元以下之貨物,可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貨品輸入規定及覈定貨價備款購回。

企業個人有意備款購回作業,臺北關也提供單一窗口申辦服務,但申請人先行致電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