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逃磅罰責在貨主 立委陳秀寶要求建立轉歸責機制

▲立法委員陳秀寶(中)針對進口櫃超重問題召開協調會,圖左爲臺灣省汽車貨櫃貨運公會理事長陳駿達,圖右爲陳秀寶助理江汶綺。(圖/記者張佩芬攝)

記者張佩芬/臺北報導

高速公路局副局長彭煥儒昨(20)日下午在立法委員陳秀寶召開的協調會上說明,10月1日起將啓用動態地磅系統,未依規進站過磅的貨櫃者視爲逃磅,明年1月宣導期過後,可開罰9萬元;協調會最後做出結論,要求待航港局完成超重貨櫃篩檢警示系統且正式上線後再實施過磅辦法,另超重責任在貨主,公路局應儘速與相關公會協商建立轉歸責辦法。

根據高公局規劃,原擬宣導實施貨櫃車行經設有動態地磅系統的地磅站時,如車號未顯示於地磅站前門架上方的資訊可變標誌(CMS),應進地磅站過磅,逃磅可開罰9萬元。

全國13個汽車貨櫃運輸業相關公會主張開罰對象應是貨主或其臺灣代理人,待航港局建立「港區載運進口超重貨櫃篩檢警示系統」後,超重櫃應該不予以放行,責其拆櫃減重後才準運出港口。

▲汽車貨櫃運輸貨運公會秘書長李昭功(左)報告進口貨櫃超重問題轉折。(圖/記者張佩芬攝)

汽車貨櫃運輸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李昭功指出,進口貨櫃的超重問題,從民國80年開始,我貨櫃運輸業就一再向主管機關交通部陳情,交通部早在民國85年7月12日就「進出口超重櫃」議題,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對策,並獲結論:

(1)於轉運(南、北港口與南、北集散站間)、船邊(船邊與集散站間)、轉口(地區 性港口與港口間)作業之進口實櫃,均視同整體物,得申請連結總重量42公噸之超重臨時通行證,但需具備海關之貨櫃運送單及EIR。

(2)請航政司通函輪船公會全國聯合會、船務代理全國聯合會、海運承攬全國聯合會等轉知各船公司及貨主,輸入我國之貨櫃應遵循我國道路交通法規之規定。

(3)由航政司協調各港務局及關稅局。研商進口實櫃過磅,及規劃進口超重實櫃於港區、貨櫃集散站或適當地點強制實施拆櫃分裝,以符合國內道路運輸裝載規範。

其最大成果就是依第1點結論,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之規定,申領貨櫃專用之超重臨時通行證,憑證依規定行駛。後來高速公路完成通車,高速公路局也以潛規則處理方式,貨櫃車不必過磅。

90年1月17日總統府公佈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二,「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覈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汽車駕駛人應依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違規點數2點」。

公會一再訴求:

(1)源頭管制,貨櫃運出港區前,一律過磅。

(2)超重轉歸責,駕駛員應免予以記點處分。

但這兩大訴求無法獲得確實的結論,成效不彰。

今年3月27日高速公路局隨着動態地磅之開發,突然邀請業者召開會議,研商「推動貨櫃車要配合國道設置動態地磅系統顯示資訊過磅」事。會後本會隨即將會議結論轉知會員周知,因而激起會員不滿的情緒,於是於4月16日備文向交通部表達本會對行車安全之關心,也絕對支持政府之政策,但因確實有部份因素尚待釐清,懇請大部能邀集相關主管單位,確實研商其可行性,以利政策之推動。並請陳秀寶立委爲業主持正義,於5月3日假立法院103會議室召開協商會,並獲共識二點:

請航港局儘速辦理「港區載運進口超重貨櫃篩檢警示系統」,建議高公局俟113年底航港局將上述警示系統完成後再行實施貨櫃車過磅事宜。

▲桃園市汽車貨櫃貨運公會理事長許崇溥痛陳貨櫃超重問題在貨主,卻讓無辜拖車業與司機承擔責任。(圖/記者張佩芬攝)

今年7月2日第二次協調會相關公會提出建議包括:

1.確立源頭管制之必要性以維我業者之生存空間,貨櫃上船前之強制秤重,雖是一種手段,但確實與否誰都無法保證,既然國際公約上有此規定,也就姑且要相信它,航港局既然有此資料可以掌控,希望能直接去要求航商、碼頭或貨櫃場等相關單位,在其作業中,就直接明白的將重量顯現在提櫃單或EIR上。因要求拖車業依單一查詢APP去查詢此數據,是多此一舉的行爲,且如果是在現場要司機用光學辨識系統(OCR)去掃描輸入的話,那又是一種非常危險的動作。因已有多起事故發生之事實存在,應儘量避免,因此請求能將數據直接給拖車業,將來也可做爲轉歸責之依據。

當時協調會達成三點共識:

(1)維持原結論,在航港局未完成相關作業前,高公局暫緩實施。

(2)航港區對超重櫃之篩檢作業,希望能於年底完成。

(3)公會建議將櫃重明確顯示在提櫃單或EIR上,請航港局研究其可行性,又此資料是否可作爲轉歸責之依據,請公路局在兩個月內提出方案來檢討。未料本月12日高公局逕行宣佈實施過磅辦法,公會只好請立委陳秀寶召開今日這場第三次調會,會上各地方公會代表指出,在美國根本沒有貨主敢委運超重貨櫃,我國主管機關因航商貨主搬出影響國貿易理由,不敢拿出公權力嚴格執法,卻讓無辜的拖車司機承擔違規記點;拖車業也不願運載超重櫃,政府應該從源頭做起,超重櫃就不放行,纔是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