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不能如期舉行 消費者取消婚紗預訂獲退一半租金
近日,記者從江蘇省鎮江市消費者協會了解到,該消協剛剛調解了一起因爲婚禮不能如期進行、商家拒絕退費引發的婚紗租賃糾紛。
消費者趙女士向鎮江“智慧315”平臺投訴稱,她今年4月在丹陽新市口廣場一攝影工作室租賃婚紗,準備在“十一”期間結婚使用,並支付了3880元的租金。後因種種原因,趙女士的婚禮不能如期進行,找到商家要求全額退款遭拒。趙女士認爲,自己提前近兩個月告知,沒有對商家造成事實上的損失,而且商家只提供了一份沒有蓋章的紙質協議,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拒絕退還租金的做法不合理。而商家堅稱因爲趙女士預訂的婚紗無法再租賃給其他新人,給商家造成了損失。
鎮江消協法律專家委員會律師傅小景認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如果因消費者個人原因無法履行合同並單方面要求取消租賃,且商家未存在任何過錯行爲,則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傅律師表示,如果雙方事先已約定違約條款,可依據條款內容確定違約金額;事先未約定違約條款,應結合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及實際造成的成本損失,由雙方協商確定。這包括但不限於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根據《民法典》規定,這種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以此作爲違約賠償的標準。《民法典》同時規定,如果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增加;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當減少。
鎮江市消協認爲,攝影工作室未能就趙女士的違約所產生損失多少提供證據,但考慮到婚紗租賃的特殊性,且趙女士取消婚紗預訂確實給工作室實際經營造成損失,依據《民法典》有關違約金的規定,並結合婚慶行業的實際情況,認爲工作室全額不退婚紗租賃費用的違約責任過高。經協調,商家同意退還50%的婚紗租賃費用。
對此,鎮江市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今後遇到類似情形時,要簽訂書面合同,並認真閱讀相關條款,約定好違約條款及違約金計算方法,避免一切口頭承諾,有異議的部分應當現場與對方溝通協調。作爲商家,也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如果確實沒有在事前告知消費者違約責任的話,就要承擔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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