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傑/中國檢察院再進化:量刑科學化、冤案國賠

中國檢察院也開始進化,除了量刑科學化外,也注重冤案國賠。圖爲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工作情況。(圖/翻攝自高檢網)

在中國,檢察官的任務不外乎:實施偵查和批准逮捕(包括指揮國安、公安等人員進行偵查);向法院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即出庭提出訴狀證據,並進行指控及辯論);協助自訴或擔任自訴案件自訴人(自訴人無行爲能力或死亡時);提出司法救濟(抗訴);受理民衆控告、申訴和檢舉;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強調「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並且關於檢察人員「故意」實施11種行爲者,應當承擔司法責任。這11種故意行爲簡述如下:包庇放縱嫌疑人、被舉報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毀滅、僞造、變造或隱匿證據;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其他非法獲取證據;違規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違規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越界管轄範圍初查、立案;非法搜查或損毀當事人財物及違法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已經決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卻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違規使用武器警械;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等。

而關於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重大過失」,例如:怠忽職守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案件被錯誤處理;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錯誤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案人員自殺、自傷、行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舉報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遺失、嚴重損毀;舉報控告材料內容或其他案件秘密被泄露;其他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等8類,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意見》中也規定了3種追責方式:1.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司法辦案工作崗位以及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程序辦理;2.應當給予紀律處分者,由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3.涉嫌犯罪者,由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將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大陸的司法改革已開始對公、檢、法、律師等做出規範。例如: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運用大數據,使用網路整理及輸入轄區內的刑事判決文書,透過電腦和模糊檢索方式,有效建立判決文書資料庫,並提供給檢察官做爲量刑建議;承辦檢察官透過對罪名、情節的模糊檢索,即可以檢索近五年內相似判決,以做爲量刑參考,做出相對合理的量刑建議,確保同案同判。

但在審判實務上,有較多的檢察官爲了避免或干預審判員的司法裁量權,均不會在起訴書提出具體的求刑要求,而是透過私下和審判員的溝通,達成檢察官和審判員間的量刑默契,避免檢察官因不同意判決結果而提出抗訴,徒增消耗司法資源

再者,2017年,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了江某等157人特大合同詐騙案並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開庭前,檢察院在審查案情後,因爲證據充分、犯行明確,故決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終,149名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並籤立切結書。由於大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認可,原來可能要一個月以上的庭審,卻只用了2周就全部完成,節省司法資源。

光是廣東省檢察院2017年就辦理了1萬8千餘件認罪認罰的刑事案件,廣東省檢察院還明確規定,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意見,要將被告人與被害方是否達成諒解協議,做爲擬定量刑建議的重要考量因素,盡力爭取被害方權益。

針對冤錯假案部分,在檢察院的部門預算支出項目中有一項是「國家賠償」,以2018年深圳市檢察院來看,國家賠償的預算金額列了100萬人民幣,可見大陸法部門已經開始重視冤假錯案的公部門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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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承辦大陸案件25年,爲臺灣最早辦理兩岸法律案件的臺籍大陸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