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批臺灣臉書繳稅太少 稅損高達5.2億元、財部將提方案

時代力量黨立委黃國昌指出,臉書臺灣每年營業額約新臺幣100億元,但繳的稅卻不成比例。(圖/記者林昱均攝)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時代力量黨立委黃國昌於今(14)日立院財政委員會上表示,Facebook每年在臺灣的營業收入爲新臺幣100億元,若依照臉書財報,他適用的營業利潤率應爲45%,理論上臺灣應該可收得7.8億元,但現在Facebook根據30年前所訂定的所得稅法第25條之1申請覈准,可享15%計算營業利潤率,因此實際繳的稅只有2.6億元。換言之,財政部因爲不瞭解跨境電商,每年損失5.2億元的稅收

Facebook在全球技術性避稅已非新聞,黃國昌指出,Facebook在2014年就曾在英國大幅避稅而被抵制,當年給所有員工的分紅就高達3500萬英鎊,但是在英國卻只繳了4312英鎊的稅,關鍵就在各國的企業在Facebook下廣告後,錢是直接匯進Facebook愛爾蘭總公司帳戶,並以愛爾蘭當地的低稅率課徵,而非算在各國的當地稅率。

由於Facebook的技術性避稅,甚至可說是在逃稅的法律邊緣遊走。黃國昌表示,當時Facebook受到英國人的反對聲浪後,隨即宣佈在27國都會適用當地稅率,但其中卻不包括臺灣。不過,Facebook在英國繳的稅收在改制後,立刻膨脹到500萬英鎊,相比之下相差499.5萬英鎊,等於稅收因此增加了1,159倍。

黃國昌指出,現在Facebook在臺灣所使用的策略仍然是把所有販售廣告的營收申報在低稅率的愛爾蘭總公司,並藉此沖銷所得稅率,黃國昌也詢問財政部長許虞哲該怎麼解決超大型的跨境電商課稅問題,「我研究這件事大約半年了,臉書的課稅與營收比例嚴重失衡,不僅是租稅公平考量,還有國內外電商的競爭公平性問題。」

另外,黃國昌進一步表示,財政部的人員已向他證實,現在Facebook在臺灣已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之1,在營業利潤率部分可用15%計算,但根據Facebook於2016年所公佈的全球財報,營業利潤率明明就高達45%,理論上臺灣應該可收得7.8億元稅收,現在卻因15%計算,只有2.6億元稅收,兩者相差5.2億元。「所得稅法第25條之1是30年前的法條,當時並沒有設想到會有臉書這種超大型跨境電商,財政部應該要思考修法必要性。」

對此許虞哲承諾會做個案檢討,他也表示,臉書在臺廣告收入分成2部分,第一是B2B(企業對企業)、第二則是B2C(企業對個人)。

許虞哲表示,目前Facebook在B2B部分已在臺繳納營業稅、營所稅,不過確實是以利潤率15%來課徵,立法當時是爲稽徵簡便,纔會統一訂定跨外電商利潤率爲15%。至於B2C部分,許虞哲指出,臺灣今年5月才建立這部分的營業稅課徵法條,臉書也在6月完成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許虞哲也承諾會在年底前提出具體方案,要求臉書等跨境電商於明年首次繳納營所稅。▼臉書在不少國家廣告費都以愛爾蘭稅率計算,爲其省下大量稅負。(圖/翻攝自Facebook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