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躺地庫被碾身亡案,安陽中院維持對司機的國賠決定,當事人:被羈押366天 現在會多陪家人

環衛工躺地庫被碾身亡案國賠維持原判(來源:視頻綜合)

3月19日,清潔工躺車庫甬道休息被碾身亡案,司機張海巨被宣判無罪後申請國家賠償。安陽中級人民法院現已審理完畢,安陽中院維持了安陽人民檢察院此前做出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59901.74元,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6000元的複議決定。

張海巨表示無罪釋放後,自己之前的生意合作伙伴都已經找到了其他合作者。經濟上的困難以及缺位的一年,讓張海巨覺得虧欠家人和孩子很多。

2021年9月30日,張海巨駕車回家在進入車庫甬道時,將躺臥休息的清潔工張某青碾壓致死。湯陰縣檢察院以其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10月20日,湯陰縣人民法院宣判認爲張海巨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公訴機關指控不成立,判決張海巨無罪。

事發監控畫面顯示,張海巨駕車進去車庫後,將躺臥在車庫通道的張某某碾壓

張海巨因其被羈押366天,湯陰縣檢察院決定向張海鉅作出共計215901.74元的國家賠償。張海巨因認爲國家賠償金額不合理,先後向安陽市檢察院及安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了複議及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安陽市檢察院維持了湯陰檢察院的賠償決定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安陽市檢察院的複議決定。

事件回顧

68歲清潔工躺小區車庫通道午休被碾身亡,車主被訴過失致人死亡罪

中午時分,張海巨駕車進入居住的小區,拐彎進入地下車庫時,升降杆擡起。

車輛向前行駛數米,張海巨聽到有人在車後大聲喊叫。他停下車,發現地上躺着一個傷者,便立刻撥打報警電話。

被碾壓的是一名時年68歲的清潔工張某某。監控視頻顯示,事發前40分鐘左右,張某某與另一名同事從車庫入口步行進入車庫;事發前8分鐘左右,兩名清潔工將編織袋鋪在車庫通道的地面,隨後躺下休息。最終,張某某被碾壓致死。

在張海巨家屬看來,這是一場意外,“車庫通道並非讓人躺着休息的地方。我們在這個小區住了幾年了,每天開車出入車庫,從來沒有想到這裡會有人躺在地上。更何況,車輛拐彎進入車庫時,死者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視覺盲區。”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今年(2022年)4月,湯陰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目前尚未宣判。6月24日,湯陰縣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該案目前已經引發一定程度的社會關注,待判決結果出爐後,將以相應的形式向社會公開。

清潔工躺臥車庫通道午休

遭入庫車輛碾壓身亡

出生於1986年的張海巨,是湯陰縣森林半島小區的一名業主。

事發當天,2021年9月30日中午12時28分左右,張海巨駕車回家。沿着道路九十度拐彎後,車輛上坡;在小區地下車庫的入口,攝像頭自動識別車牌,升降杆擡起,張海巨繼續開車往前,沿着車庫通道下坡。

事發車庫入口

在小區居住了兩年多,這一套入庫動作,對張海巨而言已是“駕輕就熟”。但這一次,卻發生了令他萬萬沒想到的事:車輛駛入車庫通道數米後,他感覺“壓到了什麼東西”。

隨後,張海巨聽到有人大聲喊叫。張海巨停下車輛,搖下車窗後,他聽到一名女子喊到,“撞到人了,你不要走”。

張海巨趕緊下車,看到車輛底盤下躺着一個老太太,“腿朝外,頭在車輛底盤下面,我的右車輪從她上身壓過去了。”當時,這名老太太還有生命體徵,張海巨還聽到她說“你不能走啊”;張海巨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

事發時該案死者躺臥在車庫通道上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監控視頻,完整記錄下了這起發生在地下車庫通道的碾人事件。

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日11時46分許,兩名女子出現在地下車庫入口的監控畫面中,她們手裡提着編織袋、飲水瓶等,從車庫入口步行進入車庫通道。期間,該案死者張某某還曾折返回來,前往電動三輪車處拿編織袋。兩人將編織袋鋪在離車庫入口約五米處的通道右側,隨後,兩人先後躺在編織袋上。

案件資料顯示,兩名女子是物業臨時聘請的清潔工,事發當天,前來小區車庫打掃積水。其中,死者張某某時年68歲。

監控視頻還顯示,兩人在車庫通道躺臥數分鐘後,12時28分左右,張海巨駕駛車輛行至車庫外側道路,右拐上坡駛向地下車庫,升降杆擡起後,下坡進入車庫通道,隨後,碾壓發生。

檢方:

車主未盡提前觀察義務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司法鑑定,張某某符合機動車鈍性暴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

事發當日,張海巨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湯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2021年10月14日被批准逮捕。一個多月後,湯陰縣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張海巨提起公訴。

湯陰縣檢察院認爲,車主張海巨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檢方認爲,張海巨駕車進入地下車庫時,因過於自信的疏忽大意,沒有對視線不好的路況盡到提前觀察的義務,將躺在進入車路甬道的被害人張某某碾壓致死。

“張海巨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湯陰縣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獲悉,《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案件資料還顯示,事發後,警方曾進行偵查實驗,分析張海巨在事發時的條件下,能否看到車庫通道躺着的張某某。

《偵查實驗筆錄》顯示,民警在某日中午,將兩個模特假人擺放在案發時張某某及其同事所休息的位置,駕駛車輛至車庫入口,在拐彎上坡時,能看到兩個假人躺在車庫通道;車輛繼續行駛,由於汽車前引擎蓋遮擋,到自動升降杆擡起、車輛下坡撞至假人前,均無法看到假人模特。

2022年4月,湯陰縣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今年(2022年)4月11日,湯陰縣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6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繫湯陰縣法院試圖就該案進展進行採訪。該院一名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該案尚未有審理結果,承辦法官暫不方便接受媒體採訪;鑑於該案目前已經引發一定程度的社會關注,待判決結果出爐後,將以相應的形式向社會公開。

車主家屬稱系意外,“誰能想到有人躺車庫通道午休?”

“進車庫前、進車庫後,我都確定,沒有看到有人在車庫通道躺着。”該案開庭審理時,被告人張海巨曾說。

張海巨家屬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也認爲,這就是一場意外事件,無法構成刑事犯罪,“他是在無法預見的情況下,不慎碾壓了 她(該案死者張某某)。”

張海巨家屬還說,事發後,爲了“證明”此事純屬意外,他們還自行進行了模擬實驗,在相似的時空條件下,將沙包放置在張某某躺臥的地方,結果,五六輛車都碾過去了;他們還專門找了幾名從事“代駕”工作的司機,“他們開車技術好,經驗豐富。但是,他們也都沒有注意到車庫通道‘躺’着的沙包。”

“連專業開車的代駕師傅,都不能看到通道的沙包。憑什麼要求張海巨就該看到躺着的人?”張海巨家屬認爲,要求他看到車庫入口幾米處下坡通道上躺着的人,是“強人所難”。

張海巨家屬還說,張海巨不慎開車碾死了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家屬願意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但是,死者同樣存在嚴重過錯。

“我們在這個小區住了兩年多,在這條地下車庫通道通行了無數次,每一次,都安全、順利,從來沒有看到過有人躺在這裡。”張海巨家屬說,事發時,有人躺在地下車庫通道,這本身就已經超出了一般人的認知範圍,“誰能想得到,這裡也能躺着午休?”

此外,張海巨家屬提出,事發的地下車庫入口地形特殊,不僅在入庫前需要先轉一個90度的急彎,緊接着就是一小段上坡,引擎蓋逐步擡高,加上事發時中午強烈的陽光照射,導致駕車人視線存在一定的盲區,“整個過程發生在十秒鐘之內,一般人都難以預見。”

6月28日上午,紅星新聞記者聯繫到死者張某某的一名家屬。他表示,“死者爲大”,不願意被打擾,並表示“相信法律公正”。

案外律師:

本案是否構罪

要看一般人是否具有預見能力

不慎將躺臥在車庫通道的68歲清潔工碾死,究竟是一樁“意外事件”,還是因“過於自信的疏忽大意”導致的“過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此前,天津曾有一樁類似的案件,與張海巨一案有諸多類似之處。

根據北京青年報2020年10月19日題爲《地庫通道里的車禍:躺臥男子被撞身亡,司機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報道:2018年10月,王明駕車進入天津一銀行地下車庫時,將躺臥在入口通道處的趙軍碰撞致死。

事發後,王明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該案歷經多次開庭後,2020年9月30日,法院一審判決該案屬於意外事件,王明不構成犯罪。

針對這起案件,法院認爲,按一般常識分析,司機無法預見僅供單位內部使用的地下車庫車行道上會有躺臥的行人,根據案發現場的地形,車輛下行過程中,會有一定的視線盲區,對於該案的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能苛責於被告人,完全出於其意料之外。該案屬於意外事件,王明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就張海巨被控過失致人死亡一案,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兩名長期從事刑辯業務的案外律師。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義傑指出,意外事件與過失致人死亡一直是刑事司法試圖區分的焦點,二者共同點在於均是客觀上造成了死亡的結果,且主觀上均沒有預見到該結果的發生;區別則在於,這種“沒有預見”是否屬於“應當預見”的。

盧義傑分析認爲,本案中,界定是否“應當預見”,可以考察分析以下因素:一是按照常理,案涉車庫管理規範是否允許行人躺在通道;二是在實踐中,平常是否經常有人醒目地躺在案涉通道;三是結合車庫的路線、坡型等實際情況,案涉車輛的車型、車身、引擎蓋長度等數據,以及駕車人的身高等特徵,判斷駕車人是否有條件看到躺在通道的清潔工;四是如果可以看到,可進一步分析能看到的顯著程度、時長佔比,以及看到之後客觀上是否能有足夠的反應時間,而如果確存在完全或較多的視線盲區,通常不應對駕駛人過於苛求。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應該採取的是一般人的標準,而不是專業人士的標準,也不是站在上帝視角的標準。家屬請多名專職代駕做了模擬實驗,均造成了碾壓,如果這些實驗科學合理的話,這已經能一定程度上說明問題。”盧義傑認爲。

“預見能力因人而異,有高低大小之分,需要進行具體的判斷。”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認爲,刑事審判第346號參考案例列舉了判斷內容:(1)判斷的基礎,應當把行爲人的智能水平、行爲本身的危險性和行爲時的客觀環境結合起來;(2)判斷的方法,要堅持從客觀到主觀,把對一般人的注意義務與具體行爲人的智能水平結合起來;(3)判斷的標準,應當在考察一般人的預見能力基礎上充分考慮行爲人的具體智能情況。

殷清利認爲,在本案中,張海巨及家屬提出了當時現場客觀環境地形特殊(先轉90度直彎、緊接着上坡)之因素,同時小區入住兩年多來同樣的駕駛習慣,還有被害人作爲物業臨聘人員違反規定及常識,在車庫出入口放置編織袋躺地面休息,具有重大過錯。

“在衡量一般人注意義務時,是否進行充分調查、偵查實驗,即本案的現場情況一般人是否具有預見能力?”殷清利律師進一步分析認爲,如果經調查、實驗,涉案小區大部分業主無法預見,本案對張海巨的指控就不符合疏忽大意的過失的認定,本案檢方應當撤訴或法院應當判決無罪;如果大部分業主均能預見,本案對張海巨指控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就具有合理性、客觀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