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籲核廢選址立法 相關單位認通過後也難落實

環團今天召開論壇邀集專家學者、政府官員討論是否要訂定核廢專法。(林良齊攝)

核廢難解!我國現行有低放場址選擇條例,也曾試圖選出低放最終處置場所持續卡關,而更具爭議高放(用過核燃料)選址條例仍未立法,環團今天召開論壇邀集專家學者、政府官員討論是否要訂定專法,但會中原能會、臺電、經濟部、立委等雖然認同立法可促使公衆討論,但就算立法通過後可能也難落實。

臺灣使用核能發電超過半個世紀,始終擺脫不掉核廢料的爭議,而至今「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條例」都難產,環團今天召開「核廢立法論壇」認爲,核廢選址政策大多歷時數十年之久,廣泛的公民參與、公衆溝通,一旦欠缺事前公民參與的程序會有更多爭議。

「核廢立法是必要的」,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表示,就算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且再也沒有核廢料產生了,還是要處理現有的核廢料,或許不是很急迫,但是再重要不過的事情。

但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長李彥良認爲,核廢料爲鄰避設施,地方政府不支持也是困境之一,但包括放射性物料管制法、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等法通過,也會對選址有幫助,但仍要透過社會溝通形成共識。

「只要讓核廢有地方去,臺電就樂觀看待」,臺電核能發電處處長許永輝說,如核一廠至今除役已4年,但僅拆除部分設備,正是因爲還有700多束爐心無法退出,但他認爲,就算有核廢三法全部都通過,仍難解決核廢處置困境。

經濟部政務次長、臺電代理董事長曾文生說,立法過程可以定義出問題的範疇、社會共同對話、形成社會共識,但全世界都一樣,就算法令通過有明確程序仍要有共識才能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