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動保條例終獲覈定 流浪犬隻誘捕動植物防疫所執行
花蓮縣流浪犬隻誘捕業務11月起將從鄉鎮公所清潔隊迴歸至動植物防疫所執行。(花蓮縣政府提供/羅亦晽花蓮傳真)
隨社會大衆動物保護意識擡頭,花蓮縣政府催生「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歷時3年多的研商、修正並二度函送中央覈定,終獲農業部覈定,近日將依程序辦理公佈實施。另,縣內流浪犬隻誘捕業務11月起,將從鄉鎮公所清潔隊迴歸至動植物防疫所執行。
縣府農業處3年多前在多位議員建議下起草「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依循《動物保護法》因地制宜補強、深化法規,經與相關單位多次研商、納入縣議會建議,從14條逐條增加彙整至17條,去年10月獲線議會三讀通過,同年底函請農委部覈定,今年3月卻因部分條文有疑義未獲覈定,7月底將修改草案函送縣議會審議通過,二度函送中央,上週終獲覈定。
動防所技正陳奕成表示,「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雖經農業部覈定,後續尚有部分法治程序步驟需進行,時間約半個月許,預計11月中旬會公佈實施。
另外,縣內流浪犬捕捉業務目前由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辦理,後送公立動物收容所進行結紮,長期下來雖有效降低浪犬在外繁殖機會,但農業處考量清潔隊工作量大,且爲強化捕捉力道,並配合「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相關規範,11月1日起誘捕工作將回歸動防所執行。
陳奕成指出,11月起流浪犬誘捕及管制工作將參考全國一致性作法,採精準捕捉方式進行,如犬隻有攻擊民衆或對其生命財產有明顯威脅事實時,可撥打1999縣民熱線、1959動物保護專線,或動防所電話(03)8227431具名通報,敘明事實或舉證資料,屆時動防所人員將到現場查看,視情況誘捕並後送收容所進行絕育,若犬隻不適合回放時將媒合送養。
農業處強調,改善流浪犬問題,飼主責任是重點,飼主應爲愛犬進行寵物登記及絕育,外出時要伴同在身邊,切勿隨意疏縱,造成社會問題,棄養犬隻可依《動保法》裁罰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罰鍰,如不慎遺失毛孩時也應在5天內向寵物登記機構申報,幫助牠早點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