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擬調整重組審覈規則,規定簡易審覈程序相關機制

9月24日晚,爲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深化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市場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併購改革意見》),進一步優化重組審覈程序,提高重組審覈效率,活躍併購重組市場,滬深兩大交易所也紛紛發佈公告表示,擬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覈規則》(以下簡稱《重組審覈規則》)。

據瞭解,《併購改革意見》提出:“建立重組簡易審覈程序,對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以及運作規範、市值超過100億元且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連續2年爲A的優質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精簡審覈流程,縮短審覈註冊時間。”

爲落實上述要求,上交所擬對《重組審覈規則》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具體來看,《重組審覈規則》共九章八十八條,在第五章新增專節對簡易審覈程序作出特別規定,同時對其他個別條款進行了適應性調整。

(一)明確簡易審覈程序的適用情形。適用範圍包括兩類交易,一類是上市公司之間換股吸收合併,一類是優質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且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優質上市公司是指總市值超過100億元且最近兩年上交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評價爲A。

(二)設定簡易審覈程序的負面清單。一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或者其相關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交易場所紀律處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爲的;二是交易方案存在重大無先例、重大輿情等重大複雜情形的。

(三)規定簡易審覈程序相關機制。對於符合簡易審覈程序條件的重組交易,交易所基於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受理,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覈意見。交易所重組審覈機構不進行審覈問詢,無需就本次交易提交併購重組委員會審議。

(四)強化簡易審覈程序的各方責任。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適用簡易審覈程序要求作出承諾。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覈查把關責任,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本次交易符合適用簡易審覈程序要求發表明確肯定的核查意見。同時,爲避免簡易審覈程序被濫用,交易所對相關重組交易加強事後監管,發現存在違反簡易審覈程序相關規定行爲的,按照相關規定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