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男打球踩到貓摔倒十級傷殘 投餵者判賠24萬
圖爲浙江民衆在杭州體育館打羽毛球。 (中新社)
「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判賠24萬(人民幣,下同,約3.4萬美元)」一事近日衝上熱搜,引發衆多網友熱議。上海一名吳姓男子與同事在羽球館打球,落地時踩到貓肚摔倒受傷,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吳男遂到法院控告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和流浪貓投喂者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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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聞網報導,吳男表示,2023年4月20日,與同事一同至位於上海閔行區的一家羽毛球館打羽毛球。吳男在後場準備跳起接球扣殺,落地時右腳踩到貓肚子上,致摔倒受傷。後至醫院治療,診斷爲右雙踝骨折及右腓骨幹骨折。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經瞭解,被告肖某是場館經營公司的員工,場館中的貓由肖某飼養。
吳男認爲,羽球館是收費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肖某是貓的飼養人,上述兩方應對自己所受傷害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35萬元。
對此,羽球館經營公司辯稱,事發當日,現場並沒有貓,也沒有看到原告是踩到貓以後受傷。貓是很靈敏的動物,很難相信原告會踩到貓。
飼養貓的肖某則稱,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傷和貓咪有關。原告所述的貓也並非其飼養,即便有投喂流浪貓的行爲,因投喂者不能對貓管控支配,也不能認定屬於飼養人。
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依據多名證人的陳述,認定原告受傷原因爲在打羽毛球過程中踩到貓所致。依據查明事實,貓爲肖某飼養。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爲,依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者,動物飼養人應負侵權責任。故原告要求肖某負賠償責任,該院予以支持。羽球館經營者對場地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由於疏於管理,未盡其安全保障義務,致原告在運動過程中踩到貓而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指出,被告肖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某醫療費4萬655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0元、營養費4200元、護理費6300元、殘疾賠償金16萬80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鑑定費2850元、律師費6000元,共24萬198.20元。
不少網友認爲「判決挺合理」,另有網友對球場裡有貓提出疑問。
投喂流浪貓導致他人傷殘是否該擔責,引起輿論關注。(取材自長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