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略鄭文燦實質影響力 高院再撤交保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貪案。記者季相儒/攝影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林口工五擴大用地案中收賄,桃園地檢署認爲鄭涉嫌重大,有串滅證之虞,兩度聲請羈押都被法官駁回,檢方再度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鄭有串滅證可能,桃院認爲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昨晚再度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重開聲押庭。
桃園地檢署偵辦鄭文燦涉貪案先聲準羈押涉嫌行賄者,但四度聲請搜索鄭文燦住居處被法院駁回,本月五日約談鄭到案當庭逮捕聲押,桃園地院雖認爲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裁定五百萬元交保。檢方不滿「送錢的押了、收錢的放了」提起抗告,高院認爲有理而發回更裁。桃院前天重開聲押庭,改以一千兩百萬元交保,但檢方認爲認事用法不當,第二次提起抗告,高院昨晚裁定發回更裁。
桃園地院原交保裁定指出,鄭文燦涉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的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而逃亡,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之虞,但鄭已卸任市長職務逾一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且檢察官未釋明鄭可能與那些公務員或被告勾串,主要證人又多已說明清楚,除年近九旬楊姓被告交保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認定鄭無勾串之虞而無羈押必要。
不過,高院審酌相關事證指出,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請回或交保,鄭文燦得輕易與這 人接觸、聯絡,尤其鄭文燦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尚有潛在未浮現的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憑藉便捷資訊工具進行勾串並非難事,桃園地院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市長職務逾一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而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有再斟酌的餘地,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更爲妥適裁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抗告法院認爲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爲裁定。」抗告案爲書面審理,若高院要自爲裁定,必須「經法官訊問」,且會衍生執行問題,實務上只可能在一、二審間來回。